对失责父母 亮起法律之剑
两个孩子水库溺亡,家长被判承担全部责任。据《东莞时报》报道, 2013年至今,市第三人民法院共受理6宗因儿童溺水事件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在4宗已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有3宗是由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有法学家曾说过:“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新闻里溺水孩子家长,将水库管理者、所有者统统告上法庭,索赔27万,却忘记了自己的监护责任。
水库所有者和管理者已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堤坝上修筑防护墙,并架设铁丝网及不锈钢栏杆,设置多个告示牌,已尽到其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
不难发现,两个未成年小孩的溺亡,最终责任人的追究应该在父母身上。按照国际惯例来说,在美国,12岁以下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否则父母就会被起诉,轻则罚款,重则剥夺监护权甚至判刑入狱。在法国,2010年11月1日,一名18个月大的婴儿在玩耍时不慎从8楼坠下生还,其父母因看护不当被警方拘留。
而在我国,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里规定了监护人要履行监护职责,如果不履行的话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实施性的条款,一般情况下监护人失职的话,没有人来启动这个追责程序。
尤其这类丧子之痛,监护人本身已经遭遇巨大心理创伤。然而现实却又是严峻的,数据统计,未成年人受人身伤害案件一半监护人涉失职需担责。
家庭教育专家宗春山曾说,“对成年人的软弱实际上是对儿童的犯罪。对成人监护责任亮起法律之剑,不能光靠他们的觉悟,一定要用法律进行教育和惩治。”
生命只有一次,再多的事后追责也无法让生命再来一次,对失职父母亮起法律之剑,只是为了震慑更多的成人切实地担起监护之责。夏季炎热,小孩到河边嬉戏玩耍的现象将增多,作为父母一定要尽好监护责任,杜绝悲剧发生。 (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