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多措并举 杜绝不正之风——对民政部门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几点浅见

17.05.2014  18:09

阳春市民政局局长  赖洪锦

  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13章71条具体内容,突出强调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了好干部标准,特别是在改进完善民主推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破格提拔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范明确,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武器。

  在此,笔者仅从民政部门工作实际出发,就如何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谈几点浅见:

  (一)加强教育培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民政系统干部直接面向基层贫困群众和弱势群体开展工作,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与个人形象优劣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认识理解与信赖。因此,一方面要从提升政治和思想道德修养入手,认真组织和督促党员干部加强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党纪法规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荣辱观教育等,引导并督促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抵御用人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另外,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中心组理论学习平台,坚持把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作为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新进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及时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专题教育培训,让他们接受普遍的法规教育,使之思想上“警种常鸣”,从而做到不愿违规越矩、不敢踏雷池一步。

  (二)严格执行《条例》,凸显公平公正氛围。民政工作业务范围广、涉及对象多,如何始终保持党员干部的为民服务思想和积极进取意识,就必须在严格贯彻落实《条例》上下功夫。一是严格标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7条选拔任用原则、6条选拔任用条件、7条基本资格来公正客观地选拔任用干部,要把个人的“思想觉悟、能力水平、工作实绩、发展眼光”突出出来,真正把政治立场坚定、能力水平突出、作风纪律过硬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二是严格程序。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程序,做到程序运用不变通、不走样、不变味。要坚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同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客观评价,坚决做到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不上报。三是严格纪律。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第61条要求的10项具体纪律要求,不得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突击提拔等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确保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公平公正。 

  (三)加强监督检查,发挥民主组织功能。充分考虑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系统性,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及情况处置机制,让良好的民主风气及组织功能作用贯穿于整个工作过程。一是落实党内民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议事规则和主要程序,明确组织及领导在工作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避免出现“个人说了算”、“一言堂”等不良现象。二是发挥群众监督。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民主监督员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虚心接受评议;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及成效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上来,聚集大众的智慧与眼光杜绝工作过程中的不良现象或问题。三是实现部门联动。纪检部门在查处违反党纪法规案件的过程中,对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的涉事党员干部,要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的联动效能,确保组织处理工作落实。

  (四)查处违纪行为,突出《条例》法规威严。有法可依的同时必须做好执法必严,如此才能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一是明确惩处范围。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其具体表现进行详细罗列,如“封官许愿”、“拉票贿选”、“涂改档案”、“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增强党员干部对《条例》的贯彻执行意识。二是明确惩处标准。根据《条例》中对违纪的惩处要求,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详细列出对应的处理标准,让不良心态者止步,让不法行为者畏惧,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三是明确惩处力度。对违规违纪选人用人的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组织认真调查,在全面核实后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将有关处理情况视情进行通报。

  新修订的《条例》既强化了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当中的责任,又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只要各级党委(党组)充分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发挥好把关识人的作用,规范做好选拔任用工作,就一定能让优秀干部脱颖而出,继而推动各项工作和民政事业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