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小费合法化 如何与国际接轨?

01.09.2015  11:04

    专家议事会

    文/记者罗磊

    记者:日前,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旅游业内将此解读为,国家正将导游小费推向合法化。其实,在出境游和入境游过程中,收取小费已然成为惯例。为什么会出台这一政策?在美国,没有人是在法律强制下付小费的。如何正面引导?

    辜明德:我认为小费是一种锦上添花的激励,也是一种国际惯例,理应合法化,即是说导游可以光明正大接受客人给予的小费。但合法化不等于强制化,是否给、给多少小费,完全是客人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该强迫要求客人,导游也不能因为客人不给或少给小费,而拒绝提供应有的基本服务。合法化才可能提倡、才可能社会化。

    魏光谱:应该正面鼓励导游与游客和谐相处,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同步制定相关规定,在对旅游小费进行讨论、试行的同时,在鼓励导游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旅游行业不规范行为进行曝光、打击,更要积极树立广大导游人员中的优秀榜样,让游客建立一分钱一分货的正确出游消费观。

    记者:不少游客觉得,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此服务费与小费的区别是什么?小费一般应该如何收取,收取标准是什么?

    辜明德:导游服务费是导游应得的劳动报酬,是包价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由旅行社向游客收取,并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小费是客人对服务人员工作的认可,表达自己的感谢或期待得到更好的服务。小费不在于收取,而在于给予,给予的前提当然是对服务的满意或期待优质的服务。小费给不给、给多少、什么时候给,全在于客人自己。但值得提醒的是,一是不要给太小面额的纸钞甚至硬币,这是极不礼貌的行为;二是不管给不给小费,及时道声谢是最基本的礼节。

    魏光谱:导游的固定收入是和旅游生产力成正比的,只有旅游业发展兴旺,导游的收入才能增长,而且是持续、稳定的增长,是“旅游市场、旅游公司、旅游者以及导游”四赢的增长。目前,很多旅游产品“一价全包”的推出,就是对“零负团费”不得已的市场策略,市场出现良性效果,如果此时盲目把小费制度推向市场,反而会使市场再次陷入更加混乱的竞争中。所以服务费和小费是完全不同的,小费目前只能探索,建议协会根据不同目的地,制定一个参考小费标准。

    记者:导游的薪酬制度改革,你觉得还有哪些需要方面,要结合国情,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

    辜明德:一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旅游市场实际情况,明确导游服务费和带团补贴的最低标准;二是明确导游可以接受游客自愿、主动支付的小费,并引导游客向导游支付小费的消费习惯;三是依法规范“回扣”、佣金,使其收受比例合理化、方式合法化;四是结合城乡社保、医保覆盖,引导社会导游自觉纳入相关保障体系。

    魏光谱:导游小费合法化在实际操作中其实非常难把握,因此只是看上去很美。目前国内的环境、氛围还没有给小费的习惯,给不给小费和游客的习惯、文化差异以及旅游市场产品竞争都有很大关系,因此要想短期内改变既有的习惯很难。如果仓促推向市场,会引起反面作用,反而损害了导游这个很多是“无底薪无保障无身份”、且亟须社会理解、保护和认真关心的职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