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被判刑3年半 当事人称将上诉

31.12.2016  19:39

  今年51岁的赵春华家住天津市河北区,今年8月到10月,她在街头摆了一个射击摊,经营打气球。今年10月,赵春华被警方抓获。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对于这个结果,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表示没法理解,“不就是打气球的玩具枪吗?怎么会判刑,而且还那么重?” 她说母亲赵春华将提出上诉。

  法院称已经酌情从轻处罚

  今年10月12日22点左右,赵春华突然被警方抓获。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到10月12日间,赵春华在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春华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支6支,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对赵春华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赵春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赵春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酌情采纳。河北区法院一审以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家人认为三年半判得太重

  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告诉北青报记者,母亲之前已经跟父亲离婚,她跟着母亲生活。母亲原来在工厂里卖饭,因为想多挣点钱给女儿攒着,今年8月,赵春华从一个老人那里转手接过射击摊位,是用玩具枪打气球。

  王艳玲说,因为白天不允许摆摊,母亲就每天晚上八九点钟出摊,然后到晚上十二点钟左右收摊,这样过了大概两个月并没有发生什么事情,“我去过母亲的摊位,那些打气球的枪我也摸过,别人也有摆摊打气球的,就是塑料玩具枪啊。”

  对于判决结果,王艳玲表示不能接受,“经常可以见到摆摊打气球的,我们一直觉得这种就是玩具枪。如果知道是枪,母亲压根就不会碰。”王艳玲说,母亲和她都觉得判3年半太重了,因为母亲的案件,她自己也把工作辞了,“我们一定会上诉到底”。

  律师称不应机械适用法律

  本案一经披露就引起众多讨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耀军律师认为,如果严格机械地适用法律,赵春华确实犯罪了,因为她触犯了法律,符合公安机关的枪支认定标准,但是不是应当接受刑事处罚却是一个需要反思的问题。从目前公开的消息来看,她并没有主观的犯罪故意,就是用来谋生,在她摆摊的时候,她并不知道是不是枪,也不会想到去进行鉴定,“我认为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还是应该考虑老百姓对法律的认知。”

  2010年12月,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对于“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概念,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张耀军认为,法院判定老人构成犯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不是写入法典就是罪刑法定,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公众所知悉,否则如果所谓的罪刑法定只有少数特定人群熟知和能够判断,那就失去了法律的预防和指引价值,只剩下惩罚价值了。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