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将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
昨日上午,清远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就清远市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和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年,清远市转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结合实际,提出清远市的贯彻要求。
建筑业农民工也纳入工伤保险
清远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梁思在发布会上介绍,《意见》规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参保、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按照建设项目方式参保。
针对一般建筑工人劳动合同意识薄弱,较少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梁思表示,劳动合同是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劳动者证人证言等证据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在事发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
不参与工伤保险项目不予核发许可证
此类工伤保险的缴费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确保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意见》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今后将视基金收支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此外,《意见》提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施工承包单位向地税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并取得项目参保证明。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增强了依法参保的行政约束力。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梁思特别提及,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许可证等信息变更时,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但1至4级伤残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保障,其长期待遇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职工,待完成认定鉴定后,仍可作为该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原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一次性全额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针对交通、水利、通讯、电力、铁路等行业企业反映其在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维权方面存在相似情况的问题,明确了上述专业工程施工企业,也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此外,梁思表示,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压力,清远市印发了《关于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实施范围包括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参保单位以今年7月已经进行浮动核定的在征费率为基数,统一下调10%。新参保单位,按以下费率征收:一类行业0.45%,二类行业0.9%,三类行业1.8%。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之日止。(戚莹莹 曹耀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