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送“小三”150万财物 妻上诉全讨回

10.07.2014  11:17

东莞时间网讯 在莞经商的蒋某不仅有了婚外情,还给“小三”送钱又买车,价值达到150多万元。蒋某的妻子何女士发觉之后,认为这些财物是其夫妻共同财产,便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丈夫的赠予行为无效。

昨日,记者从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无效,何女士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已婚男送情人150万财物

蒋某与妻子何女士结婚有20多年了。2010年4月,蒋某认识了仅20岁出头的女子谢某,不久就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蒋某先后十余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谢某钱款合计102.9万元,还通过银行转账付款48万余元,给谢某购买了一台奔驰牌轿车。

蒋某的私情于2013年7月份被妻子何女士发觉。近日,何女士起诉到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丈夫蒋某与谢某之间的财产赠予合同无效,谢某返还受赠的财产156.4万余元。

庭审时,谢某辩称,蒋某转账到其名下账户的财产中有50万元是蒋某还她的欠款。此外,即使何女士有请求权,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也只需返还赠送财产的50%。

此外,谢某还委屈地说,直至收到法院传票后,她才知道蒋某已有配偶,“我也是受害者,依法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

小三”被判返还全额赠予财产

法院认为,在蒋某对谢某的转账等行为,属于赠予行为。谢某辩称其中有50多万元属于借款,但并未能举证证明,亦未能证明存在合理的收入来源可以出借。

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在夫妻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本案中,蒋某未经何女士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谢某,损害了何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效,故一审判决谢某返还其受赠的15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