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费该不该收引热议 部门解释视情况而定

11.11.2014  12:24

  近日,一篇名为《今天我才发现小区停车费是不用交的!》的网文成了不少市民微信朋友圈里的“热点”,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不该收停车费。这一说法是否为误读?若收费合法,又应遵循怎样的收费标准?连日来,记者走访了梅城部分物业公司并咨询了规划、住建、物价部门和律师,了解相关情况。

  ●本报记者  严海苑

  网友看法

  小区停车不该收费

  《今天我才发现小区停车费是不用交的!》这一网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和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为依据,认为停车费或为土地使用费,或为保管费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没有权收取使用费,也不能强迫业主委托其保管车辆。如果是委托物业保管,物业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业主应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应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全体业主同意)。此外,物业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等手续,而物业公司显然无法提供。

  不少市民纷纷对该网文点赞、转载。家住梅城江南一小区的陈先生表示,按规定露天停车位属业主共有,物业收取的费用应为车辆管理费和服务费,那么物业对车辆应负有管理、保管的责任。然而,该小区业主即使交了停车费也不能保证停车位置,物业管理并不到位,收停车费不合理。梅县区一小区业主郭先生说,自今年8月搬进该小区后,从没见过小区内公共收益和使用情况的公示。

  物业公司

  停车收费合法有理

  记者走访梅城江南、江北和梅县区新县城多个小区发现,除了一些老旧小区外,大部分小区都对未买车位的业主停车进行收费,价格从每月一百多元到两百多元不等。

  面对收费质疑,梅县区一小区的物业公司拿出《梅州市城区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表(政府指导价)》表示,由于该小区提供的是地下室内停车位,每车每月216元的收费是按政府指导价上浮20%的范围内进行收取,是合法收费。

  记者查阅《梅州市城区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表(政府指导价)》了解到,我市城区(含梅县区新县城)住宅小区对车辆收取的是“停放保管服务费”,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由业主与经营者在指导价范围内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可共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到属地物价部门备案。同时,规定“收取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部门释疑

  收费应视具体情况

  物业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是否需有关部门审批?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产开发商在开发阶段规划停车位时需经规划部门审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房产开发商应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进行建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露天车位如果是开发商按规划部门审批规划建设的,权属归开发商的,物业公司可受托收费。同时,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根据梅市价[2012]27号《关于调整梅州市城区住宅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目前我市执行的小车停放费标准为:露天停车场最高不超过120元/辆·月;室内停车场最高不超过216元/辆·月。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已备案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重新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

  律师说法

  公共收益应定期公示

  本报法律顾问、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刘中强律师表示,《物权法》虽未明确规定物业可收取停车费用,但目前梅城大多物业是受开发商或业委会、业主委托,或事实上存在管理、服务关系,因此物业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是合法的。

  “实际上,物业收取的停车费用应该是管理费、服务费的延伸,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收取的费用为全体业主共享。”刘中强律师表示,小区内一些业主并没有车辆,因此占用共有场地停车的业主需要为场地占用和增加的物业服务量交纳一定费用,否则对没有在共有车位停车的业主来说不公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收费是受托关系,对于共有场地停车物业收取的费用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可依据委托而从中获得必要的劳务费用和服务费用,结余部分应该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增补和保洁、绿化等公益项目,同时应定期公开费用开支并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