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提高小区公共停车场充电桩建设补贴

27.03.2020  02:42

大洋网讯 3月25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对《意见》有修改意见,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记者了解到,相对于2018年印发的《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细化了获得补贴资金的条件,对补贴小时数,总功率等由更详细的要求。同时降低了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的标准补贴,但对住宅小区露天公共停车区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补贴标准会可予以适当提高。

补贴对充电设施运营时长和总功率的要求更详细

办法》提出,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应当满足4项条件。其中对充电设施运营时长仅有一句话的规定:“项目充电设施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至少5年的正常连续使用”。《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原有4项条件的基础上,对该项条件做了更详细的说明。 

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充电设施投资建设方须保证当年获得补贴的直流、交流和换电设施在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显示的各总功率数正常运行保持至少5年(从获得补贴的当年起算,含获得补贴当年)。

投资建设方未能保证当年获得补贴的直流、交流和换电设施在平台上显示的各总功率数正常运行保持至少5年的,须在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平台显示功率数据予以补齐,否则按当年获得补贴的标准(时间从先到后)乘以功率差额数再乘以退回补贴标准得出的金额予以退回补贴(投资建设方在5年存续期内停业或破产的除外),未补齐且未退回补贴的,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贴。

投资建设方在平台上显示正常运行总功率数连续30天少于获得补贴功率数总额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该投资建设方发出整改通知;一个年度内累计90天少于获得补贴功率数总额的,列入重点监控检查对象。

获得补贴的直流、交流和换电设施的各总功率数可以进行转让,受让方须是在平台上已进行信息录入的独立法人且受让后的功率数按本规定执行。

另外,《修订征求意见稿》对补贴的充电设施总功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5000千瓦。《办法》的要求为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

直流充电桩补贴由550元降低为300元

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照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办法》的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照1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换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无修改,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办法》对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桩(单个换电工位)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补贴小时数由更详细的规定,提出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补贴标准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点内平均每桩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单个换电站点内平均每换电工位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3000小时。

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上述补贴范围和标准可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重点进行调整,在年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报通知中予以说明,其中为鼓励住宅小区露天公共停车区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补贴标准相比其他区域的充电设施予以适当提高。

(信息时报记者欧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