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发生高空坠物,物业到底要不要担责?专家:视情况

17.06.2019  16:53

6月13日,深圳市一小区内玻璃窗坠落砸伤一名5岁男孩,16日,该受伤男孩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媒体报道,小区物业管理处已同涉事业主、租户共同垫付了过世男孩全部医疗费用8万余元。

此类高层小区内高空坠物事件,到底应该谁来为受害者“买单”?

小区高空坠物谁担责?

专家:要视情况而定

广州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陈德豪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小区高空坠物,不能认定物业公司一定要担责,要视情况而定。

陈德豪介绍,若坠物是建筑物专有部分,通常第一责任人是专有部分业主。只有业主将此部分的监管、维职责交给物业公司了,发生事故才会由物业公司担责。

若坠物是建筑物共有共用部分,第一责任人是共有该部分的全体业主,通常共有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职责会合同委托给物业公司,这种情形下,若能证明物业公司失职,物业公司肯定要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但对于受害方来说,全体业主依然是第一责任人,受害方可以将相关业主、物业公司、租户(如果有)、维修公司(如果有)一起告上法庭。

不过,陈德豪也坦言,现实中,高空坠物事故具体情况会更复杂,若是建筑物共有共用部位,还要看坠落原因,诸如老化失修、维修过程不当、人为破坏都有可能。

若是老化失修,还要看改部位有无过保修期。没过保修期,建设单位是主要责任人;过了保修期,全体业主是第一责任人。若是维修不当,维修单位负主要责任;人为破坏,行为人负主要责任。无论哪种情况,对于受害方来说,建筑物该部位的业主都是第一责任人。

雷雨天气高空坠物

物业有提醒和警示义务

若是建筑共有共用部位,无论哪种情况,通常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共有部位、共用场地的管理维护者,均有监管、发现异常、及时提醒、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职责,在其他主体不履行职责时,自己财力充裕,还有先行代修职责。如果物业公司没能恰当履行应尽之责,就要不同程度的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侵权责任法》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使有大风等客观因素,但建筑物所有人应当预先采取紧固和预防措施,大风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建筑物所有人的责任。广州市物业经理人协会秘书长何宜生表示,对于公共部位的外墙附着物,如果物业没有进行及时地维护维修、警示,物业就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专有部分外墙附着物,如果物业已经警示提醒,业主却不维修的话,责任主体就是相应业主。物业起到了公共建筑物的本体维护和警示作用的话,就尽到了自己的职责。

同时,何宜生强调,物业有责任对业主进行提醒和警示宣传,例如长期张贴温馨提示,进行宣传教育,或上门提醒,花盆不要放在阳台上。如果没有做到,物业也要承担其中一小部分责任。

台风季来袭

广州小区安排物业上门维修门窗

近期,广州进入汛期,时有暴雨大风来袭,甚至台风也将时常光顾。记者走访了解到,广州不少小区的物业都采取措施,应对台风季高层建筑玻璃窗以及阳台附属物的坠落问题。

据了解,近期,中海物业的师傅已经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窗户窗铰、窗锁、铆钉、螺丝等重点区域进行全方位排查,并定期更换有老化迹象的零配件。

万科物业的相关负责人也告诉记者,目前物业在小区公告栏张贴了温馨提示,拉起了横幅,在业主群也发送了相关通知,提醒业主检查门窗是否牢固,并在台风天,将阳台上的花草鱼缸移到室内。

据报道,深圳坠窗事件发生后,涉事小区已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小区开展逐户检查,重点排查住户的窗户、阳台等易发生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预计一周之内完成全面排查。

据该小区物业经理称,目前物业已对小区进行逐户排查安全隐患,目前小区3500多户居民中,已经排查了1800多户,比如阳台上是否有摆放容易坠落的物品、家中是否有易燃易爆品等。此外,对于几户家庭窗户不结实的情况,物业也进行了更换维修。

文/图:广报全媒体记者贾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