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业主在小区微信群里提意见 遭开发商索赔50万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文添
广州一小区里的三名业主,在小区微信群里对开发商于小区公告栏处张贴《车位租售方案》提出异议,指出存在车位产权不明晰、配比不合理、价格过高等问题,没想到遭到开发商起诉,索赔50万元。业主微信群内的言论自由应否得到充分保护?
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期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全部诉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三业主群里提意见
遭开发商索赔50万
广州中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是广州市增城区某小区的开发商。2018年8月2日,中某公司在该小区物业管理中心门口公告栏处张贴《车位租售方案》,向小区业主公示了拟租售车位的位置、数量、面积、配比、价格等信息。
桂某、潘某、李某是该小区的业主。三人先后在小区微信群内对上述《车位租售方案》提出异议,指出存在车位产权不明晰、配比不合理、价格过高等问题。
中某公司在诉状中称,2018年9月7日至9月10日期间,三被告在名为“××××团结群”的微信群内多次发布虚假消息,煽动其他业主与原告对抗。三名被告多次发布的虚假消息主要包括:声称原告“将人防工程内的车位与普通地下室车位混淆出售,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等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时,悔之已晚……”;声称原告“未取得产权,还没有售卖资格……”;声称小区“车位只有443个。。。违反了《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中某公司称,该公司发出律师函后,三名被告未停止其侵权行为,继续在案涉微信群中不断散布不实信息,鼓动小区其他业主扰乱小区内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持续的侵害。
中某公司认为桂某、潘某、李某的上述指责属于虚构事实,直接影响了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的意愿,亦侵犯了中某公司的商誉,遂起诉要求三名业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中展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以登报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驳回开发商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桂某、潘某、李某在小区“××××团结群”发布案涉言论的行为是否侵犯中某公司名誉权?
法院审理后指出,法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是否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侵害法人名誉权,应当从网络用户是否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是否造成法人名誉被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网络用户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四个方面予以认定。中某公司主张三名业主在案涉“××××团结群”发表案涉言论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首先,案涉“××××团结群”由该小区业主自发组建而成,该群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小区业主之间就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即时共享与交流。三名业主在案涉微信群内对《车位租售方案》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进行评价,并与群内其他小区业主展开讨论,主观上是出于维护业主自身权益的目的,不存在恶意。况且,案涉《车位租售方案》亦允许小区业主在公示期间向中某公司或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反映异议内容。
其次,从三名被告发表的言论内容来看,均系针对案涉《车位租售方案》有关车位数量、租售比例、租金价格等具体内容提出,未有明显的侮辱、贬损性用语,言论内容亦不涉及对中某公司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的贬损、误导。此外,未有证据显示三名被告将案涉言论发表于其他公共场合。因此,三名被告在业主微信群内开展评价的行为本身,难以认定具有违法性。
再次,中某公司主张其名誉权受损的依据是两名业主认购案涉车位后又申请退筹的事实。但中某公司2019年8月15日在线庭审时确认已出售案涉车位260个,尚余183个未售。未有证据显示案涉车位因三名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正常出售,故中某公司前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中某公司作为小区项目的开发商以及小区车位租售活动的实施者,应当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方式及时解答、澄清小区业主就《车位租售方案》具体内容提出的异议,消除小区业主对《车位租售方案》有关内容的疑虑,并对小区业主的评价予以必要容忍。
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期判决驳回中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中某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
不鼓励开发商通过起诉个别业主的方式
限制业主提意见的权利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办法官表示,业主出于维权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对开发商实施的特定行为发表批评言论,如该言论未恶意歪曲事实,即使对开发商实施的行为存在误解,亦不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侵权。如业主在评价过程中恶意歪曲事实、制造谣言,并足以使微信群内其他业主对开发商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产生错误认识,则该批评不宜认定为善意。
法官指出,开发商实施的商业行为如关乎业主切身利益,更应充分接纳业主的质疑和批评,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其疑虑。法院不鼓励开发商通过对个别“言辞尖锐”的业主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限制业主提出合理质疑、进行批评的权利。
责任编辑: GDN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