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狗事”不能无法无天
狗狗情绪不稳,小区6人遭袭。《南方都市报》报道,2015年12月31日晚,东莞南城景湖时代城小区,至少有6名居民遭到恶狗袭击。当时,两只狗都没有拴绳,短短几分钟多人被扑倒或抓伤,其中一名受伤女士正准备怀二胎,就连闻讯赶到的小区物管人员都无可奈何。而事情发生后,狗主人遭到街坊责备,主人却态度冷漠。据称,伤人的狗正处在怀孕期,情绪不稳定才袭击了人。
跨年夜却要到医院打狂犬疫苗,小区受伤居民肯定很郁闷,更让人心寒的是狗主人在事发后的冷漠态度,而小区物管人员面对恶犬,仓促应对、束手无策,险些也被狗扑倒,也让人大跌眼镜。说“处于孕期、情绪不稳”是想表明事出有因,但因此骂一句“狗东西”、将板子打狗狗身上,未免太过简单,对避免以后此类事情发生也毫无裨益。相反,应该从看似突发的宠物伤人事件出发,看到小区管理和业主自治的种种漏洞,并加以改进。
在各居民小区,居民养宠物、小区遛狗已是司空见惯,关于宠物扰民的投诉、宠物伤人纠纷随之越来越多,如何文明养狗越来越成为小区的公共议题。小区居民对于养狗的意见非常分裂,部分人爱狗如命,另一些人则视狗为仇雠,被狗攻击过的则“谈狗色变”。小区是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园,要兼顾各方利益和诉求,虽然每个居民都有按照自己的爱好生活的权利,但其前提是不危及其他人的人身安全、不损害其他人的安静休息的权利,这些原则就是建立小区文明公约的基础,小区养狗也就应该纳入这样的文明约定。
其实,除了社会公德层面的约束,在法律层面也有相关约束,小区“狗事”不可能无法无天。比如,《侵权责任法》专门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小区中的宠物伤人,不仅宠物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也要视情况承担责任,比如,对于禁养的烈性犬种,如果小区物管没有尽到及时制止的责任,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让道德与法律层面的约束真正落地。如果小区还没有成文的文明公约,抑或文明公约是一纸空文,那么,主要原因可能是业主委员会等缺位,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让业主自治机构运转起来、真正发挥作用,倡导居民自觉遵守文明养犬的规定。而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严格履行自身的管理责任,及时处置部分居民违规养犬行为,这本身应是其与居民之间物管服务合同约定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