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花园可作幼儿园活动场吗?律师:由业主讨论决定

25.07.2016  12:40

 

学府幼儿园宣传册中,学府公馆内小区图片被当成幼儿园户外活动场所。

  本报讯  (记者罗诚浩  实习生涂佳怡  叶桃菁)近日,家住梅城江北学府公馆小区的业主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学府公馆门前的学府幼儿园在招生宣传中把小区内的花园说成幼儿园的户外活动空间,业主们感到权益受到侵犯,并觉得幼儿园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为此,记者来到现场了解情况。

  学府幼儿园位于学府公馆小区E栋一楼,记者在现场看到,幼儿园目前正在紧张施工中,幼儿园有一个后门可以通向小区花园。有业主表示,几日前看到幼儿园的招生宣传中把小区公共活动的花园当成幼儿园的户外活动场所来宣传,选用的图片也是小区花园的图片。“许多业主对此意见很大,认为这是业主公共的地方,幼儿园并不能够随便使用。”该业主表示,希望幼儿园如实宣传,不要误导群众。

  记者从幼儿园提供的宣传单上看到,该幼儿园将于今年8月开园,宣传中提到园区占地10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余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3000余平方米。不过宣传单上“户外活动场所3000余平方米”的字样已被黑色彩笔划去。在学府公馆小区开发商办公地,记者咨询了当班的工作人员,一位林姓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学府幼儿园误发宣传单,开发商已向幼儿园反映,今后他们将更正。此外她还表示,开发商的老板也是幼儿园的股东,这次宣传单的派发并没有经过幼儿园负责人的同意,今后会改过来。

  随后,记者根据宣传单上幼儿园的招生电话去电咨询,幼儿园招生工作人员就这一事情解释道,将小区花园的图片当成幼儿园户外活动场所来宣传是因为这样制作的宣传单较为美观,该工作人员说,正式开园后,幼儿园不会占用小区花园。不过,当记者致电另一个招生电话时,幼儿园工作人员又改口,说幼儿园本身属于小区旗下,将小区花园作为幼儿园的活动场所也不为过。

  此事,记者咨询了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的余律师,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任何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均不得侵害其它业主的权利。有关小区花园是否能作为幼儿园活动场所的问题,须由小区内的全体业主讨论决定。同时,根据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否则就会有虚假宣传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