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不能预售 规划垃圾站要公示
广州对房屋交易的监管将更加严格和细致,昨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房时要公示楼巴、车位等七大项内容以保障购房者权益。此外,《办法》也明确小区车位不能预售,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销售、出租。
将出台车位租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车库车位的管理,《办法》作了程序性的规定和授权性的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租和销售车位前,要将租售方案和产权情况证明在小区的出入口和公示栏公示30天以上。租售方案和公示情况要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办法》也再次明确了车位(车库)不能预售。据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得办理预售,应当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销售、出租。
而车位(车库)租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房地产宣传不得含升值承诺
《办法》明确,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法定楼盘名称推广销售商品房,不得使用虚假或与批准标准名称不符、不规范的宣传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现在在销售时开发商使用了模糊的概念,本来是写字楼又说成是公寓。这次我们就要求住宅就是住宅、写字楼就是写字楼,必须与许可登记内容一致。” 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说。
《办法》还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须公示的七大具体内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商品房销售方案及销售进度控制表,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具体设置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明确标示建筑区划内以及区划外直接相邻的市政规划道路位置及宽度,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化粪池、综合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公交首末站、车位(车库)、肉菜市场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功能、用途、具体位置、规模和数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