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下雨小区遭浸停电 东莞10住户状告开发商

09.11.2015  08:11
据业主统计,今年以来,大堂遭水浸就有5次,电梯也必须停电,而住宅楼高32层,停电时回家非常辛苦。

  每逢暴雨,南城某小区5栋的业主们都会“难过”。据业主统计,今年以来,大堂遭水浸就有5次,电梯也必须停电,而住宅楼高32层,停电时回家非常辛苦。业主们质疑开发商室外排水系统不合格,10位住户将开发商东莞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共13万余元。近日,此案在南城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公开审理。

   住户:

  一楼遭水淹,积水20厘米以上

  10名住户称,自今年5月进入雨季以来,该楼宇成为小区被淹的重灾区,较为严重的是5月7日、11日、20日、25日及6月5日,该楼宇一楼大堂通道、一楼健身场地、门前通道等地方全部被水淹,积水达20厘米以上。

  由于电梯进水断电,多次停止运行长达数小时,致使原告及其他业主留宿在宾馆和亲戚朋友家,有时只好爬楼梯。有些年迈、体弱多病的业主爬到20层楼时需1个多小时,有的人几次晕倒、心脏病复发。

  更为严重的是,曾有一位年迈的老人领着一个小孩被困电梯半小时之久,电梯从17楼直接滑到7楼,险些出现生命危险。

  由于楼道进水,每逢下雨,物业管理部门将整个楼宇的出入口全部用铁板和沙袋堵住,一堵就是好几天,行人只好从约50厘米高的铁板和沙袋上跨过,原告及家人几次摔倒,身体被铁板划伤,严重影响了原告和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被告接到此情况的投诉后,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迟迟不予解决。

  业主们在无奈的情况下,于6月14日有50余人自发到被告处讨个说法,强烈要求解决排水设施和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但被告只答复可修排水设施,对支付违约金只字未提,排水设施工程于6月30日完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违约金。10名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合计13万余元。

   开发商:

  排水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

  开发商答辩认为,案涉排水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案涉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排水工程已经达使用标准,不存在违约,无需赔偿。

  此外,原告诉称的涉水情况,有客观不可抗拒因素,与降雨量大且集中,给市政排水网管有效及时排水加大了难度,造成小区内的雨水短时间内未能排出有关,与被告无关,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市气象局出具《气象证明》反映,原告所称的5次严重水浸的日期,降雨量等级均大于或者等于大暴雨,短时期内的降雨量已经远远超过日常降雨量。

  此外,在涉水情况发生后,被告立即采取了相应措施防止内涝发生,避免了损失进一步扩大,但原告却颠倒是非,以此反推被告排水设施于6月30日才完工,这明显是错误的。

   争辩焦点

  加建排水沟,小区设施是否达标?

  水浸引起的一大争议是,小区室外公共排水基础设施是否达标?原告认为,首先,在《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布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报告》并未明确提到室外排水合格,有些验收结论仅是“一般”。

  而出现浸水问题后,被告承诺做完改善工程后可防止园区内路边积水。但工程结束后,9月7日又出现积水,险些进入楼道。被告在9月中旬修建了两条排水沟,10月中旬至27日,又修了一道,总共在该栋前左右共修建了3条排水沟,多次反复修建长达4个多月。从这一行为来看,证明原告居住的楼宇在交楼时,室外排水基础设施就没有达到使用条件,违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承诺的约定。

  被告辩称,修缮排水沟等是为业主着想,不能作为指证的依据,不能用浸水来反推小区的基础设施不合格。反复修建只能算维修,不属于基础设施不合格。原告补充,既然修缮排水设施属于保修、维修,那么交楼的房屋维修内容和期限为什么没包括这一项?被告认为,《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布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报告》已经显示为验收合格,就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则赔偿违约金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