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全部小区都要搞电子投票 业主担心隐私泄露
(原标题:广州全部小区都要搞电子投票,业主担心隐私泄露谁负责?)
2020年底前,全市3000多个住宅小区的业主都可通过微信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决策小区的重要事项!市民为这套效率高、真实性强、能有效提升业主对小区事务自管能力的电子投票系统大加赞赏的同时,又有点担忧隐私泄露的问题。
7日,羊城派记者从广州市住建局印发的《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看到,对于保护业主隐私有明确规定:只能公开业主的姓氏、手机号码的前3位和后4位数字,其余信息应当用*号代替。
全市已有约1200个小区建立数据库据介绍,《规则》的正式出台,意味着业主电子投票流程进一步简化,将省去书面申请建立数据库流程,业主决策小区大事将更方便了,诸如对于选聘物管等重大事项、小区业委会选举难、开发商和物管公司联手侵害业主权利等难题,都将有好的制度措施破解。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电子投票”是指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为平台,业主通过微信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
业主仅需关注“广州市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中输入业主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绑定业主身份后,即可对小区14项公共管理事务进行电子投票。
这14项事务均为应当经“双过半”(即有投票表决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等。
截至目前,全市已有约1200个小区建立数据库,其中已有41个小区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决策。广州市住建部门透露,争取预计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市3000多个住宅小区业主投票基础数据库,届时这些小区的业主都可以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决策小区重要事项。
泄露业主信息将依法处理
《规则》明确,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票系统数据库所需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机制。在业主、业主大会开始电子投票前,要通过技术手段,及时更新投票系统数据库中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投票系统如何保障业主隐私不被窃取的问题备受关注。《规则》第十条规定,公开业主的姓名、手机号码的,应当保护业主隐私,只能公开业主的姓氏、手机号码的前3位和后4位数字,其余信息应当用*号代替。
据透露,此前由于一些业主对电子投票系统的重要性和运行规则还不太了解,担心泄露个人隐私,影响了电子投票系统基础信息收集率。《规则》就明确,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票组织者、投票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业主信息,不得用于与电子投票无关的活动。同时,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泄露、篡改业主信息。
泄露、篡改业主信息对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投票应提前20日通告业主
《规则》对投票流程进行了相应修订,将此前“书面申请流程”简化为“书面告知”。同时,将数据库的建立改为由住建部门主动建立,省却申请流程。对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大会拟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要优先建立投票系统数据库。
根据《规则》,会议组织机构应当于电子投票开始20日前,向投票表决范围内的业主通告电子投票开始及截止时间、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信息,公示业主清册等信息,并公开接收业主意见的联系方式。
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或者组织业主表决的,可以于电子投票开始前通告、公示前款规定的信息。
电子投票期限不得少于5日,不得超过20日。
因客观原因不能使用微信投票但需要投票的业主,可以在电子投票期间委托居民委员会或代理人投票,但须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并出示业主身份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明等。
会议组织机构应当自收到表决结果、表决明细之日起3日内将其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附:十四项重大事项可电子表决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确定物业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期限;
(七)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依法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合法经营,管理和使用经营收益;
(十一)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结算报告;
(十二)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薪酬标准;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决定第五项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同时对第六项作出决定。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第十项经营收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且该制度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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