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告如下:
一、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三、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上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超过20万元但未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20%的税率缴纳税款。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且未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按20%的税率缴纳税款。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超过20万元但未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20%的税率缴纳税款。
(四)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未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的税率缴纳税款。
(五)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六)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但未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20%的税率缴纳税款。
(七)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及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六、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纳税申报如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2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广东地税网站(www.gdltax.gov.cn)查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日
来源:省局税政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