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小广告卖假发票 买家报案后卖主坐牢

19.11.2016  06:06

东莞时间网讯   男子朱某和女子魏某在路边张贴小广告卖“发票”,买家发现是假发票后遂报案,朱某两人落网。

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朱某、魏某均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5年11月23日,张女士在南城周溪社区附近一带的路边看到写着“办证、发票”字样的小广告后,就拨打上面的电话,向卖主朱某购买5本发票。

当月25日,张女士收到朱某寄来的快递,里面装着2本面额10元和3本面额50元的发票,共250张,面额总值8500元。收到发票后,张女士支付了212元。

2015年11月25日,张女士再次通过路边的小广告联系上同样卖“发票”的魏某,向魏某购买了5本发票。当天下午,张女士就收到寄来的发票,共252张,面额总值17700元。

经过仔细鉴别,张女士觉得这两次买到的10本发票不对劲,可能都是假发票,遂报警,并将买来的发票全部上交给公安机关。

2015年12月1日12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虎门南栅社区抓获朱某。同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虎门南栅社区将正在快递发票给他人的魏某抓获,并当场缴获250张发票,面额总值17500元。经鉴定,上述752张发票均是假发票。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魏某以牟利为目的,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释法

大量购假发票也可能构成犯罪

东莞市“法润莞邑”宣讲团成员、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捧玉律师表示,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未经税务主管部门指定擅自印制发票的均系属非法制造发票。

朱某、魏某以营利为目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违反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在市场经营中,部分企业或 经济 实体为逃避税收,存在侥幸 心理 ,明知系假发票仍向非正规机构购买,侵害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一旦购买的发票数量较大,可能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此,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完善监管制度,防止他人钻法律漏洞。而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应当采用正规的发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