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追踪: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尚缺位

08.09.2016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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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女士离世不久,身份证也被注销了。

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追踪

医学界认定脑死亡等同于死亡,而立法上脑死亡支持框架尚未到位

律师:程女士情况符合“视同工伤”认定

■新快报记者 郑雁虹 文/图

本报报道此事后,新华社和《人民日报》均就此发文跟进报道

工作中突然晕倒两天后离世 因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她该不该被认定工伤》(详见9月6日《新快报》A11-12)的报道出街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一时间,公众关于工伤认定时间,如何才算死亡的讨论成为焦点。《广东省工伤条例》对工伤的判定分为两种,“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那么,程女士在工作时间突然倒地,在抢救48小时内已经被医生诊断为脑死亡,无抢救价值,但因家属的难舍之情要求医生继续全力抢救,导致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是否能“视同工伤”处理?

焦点问题 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尚处缺位

如果程女士在抢救的48小时内没有死亡,也只能按照《条例》规定,不视同工伤处理,这是依法。”广东省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春来说,但程女士是在48小时内死亡的,就应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程女士的死亡时间,被深圳盐田人民法院判定为该案的焦点。深圳人社局认定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整个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也登记在程女士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内,因此以不视同工伤处理。而原告童先生主张的12月30日,是程女士出现脑死亡的时间,“次日半夜,医生就说脑死亡了,强调没有希望了,脑死亡等同于死亡”。

童先生说,尽管医生说没有抢救价值了,但他还是要求医生继续抢救,直至超过了48小时,没有想到妻子会到无法挽回的地步。最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12月31日13时35分,这个时间已经是超过了48小时。

记者了解到,我国立法上对死亡概念并未出台相关认定标准,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尚处缺位。深圳盐田人民法院最后支持了深圳人社局的观点,驳回了童先生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童先生已经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深圳盐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进行立案受理。

条例解读

律师:程女士情况符合“视同工伤”认定

据《广东省工伤条例》第二章将工伤的认定分为两种,“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据第九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况如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

据第十条规定,视同工伤情形如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梅春来介绍,“认定为工伤”的提法,主要突出的是因工作直接导致受到伤害或死亡的。比如在上班时间内,被机器所伤。“视同工伤”突出的是非工作直接原因造成的伤害和死亡,“大部分跟工作原因没有关系,是在上班时间发生的就可认定”。

不过,《条例》给予“视同工伤”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梅春来表示,程女士的情况符合《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要求,程女士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岗位上出事的,送医院后也在抢救的48小时内被医生判断为“脑死亡”,“因为家属对程女士的难以割舍之情,48小时内医生已多次告知没有抢救价值了,但家属还要求继续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