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广东首负责任人须24小时监控电梯
南方日报讯 (记者/辛均庆 通讯员/任宣)“物业公司等使用管理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是《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立法过程中的一个“专家建议”,却在过去半年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物业管理组织及公司担心“电梯一旦出事大家就找物管赔”。经过开门立法、各方充分讨论和提意见后,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第一赔付责任”并未获得各方认可。
依照条例草案修改稿,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13项义务,如确保电梯24小时有人值班监控、进行经常性维保和定期自行检查、发生乘客被困立即通知维保单位救援等。然而,误解还是存在。省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陈伟雄在11日举行的表决前评估会上表示,履行这13项义务,首负责任人的“首负责任”就得到落实。按计划,《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交本月底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和表决。
“首负责任”非“第一赔付”
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出台后,发生电梯事故,是不是直接找物业公司就行?物业公司应不应当赔钱?这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
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经理张国栋作为电梯使用方参加了这次表决前评估。跟其他同行相似,他也担心充当“首负责任人”后,很多事故责任都往他们这方推。“一旦出现问题,物业公司按现有的经营状况负不起这个责任,让我们物业公司作为首负责任人我们有异议。”他说。
“安全使用管理的义务物管是应当承担的,但是出了事故怎么办?条例第三十二条就明确了你刚才讲的那个问题。”陈伟雄向张国栋解释。《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通过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里面并未提到物管作为电梯使用管理人应承担第一赔付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代表、广州华发电梯公司总经理李炳源认为,“首负责任”并非“追究谁的责任”,而是“谁使用谁负责管理”,明确这点后,就有了处理情况的牵头人,电梯事故不会出现各方推诿,伤者也可获得及时救治。
未明确“话事人”电梯不能用
广东目前有53万多台电梯,全国居首。是不是每台电梯都可以找到“话事人”?《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就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就要到监管部门登记,没明确“话事人”的电梯不能使用。
“对于基层一线执法来说,这非常有必要。”中山市质监局特设科科长余育健在会上表示,在公共产权的情况下,业主把电梯管理权交给了物业公司或管理单位,等于把这台安全使用的支配权交给了管理单位,包括电梯要不要维护、有故障要不要停止使用,他们24小时在跟电梯打交道,理应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电梯室主任吴文栋也指出,之前在实际操作上,电梯的使用登记环节还不是很明确。开始时是建设单位、后来可能是产权单位,也可能是承租单位,在谁登记谁负责的情况下,电梯的使用管理人就很容易找到,有利于监督机构明确执法主体。
但是,明确使用管理人不是解决电梯安全隐患的万能办法。比如由住户自行管理的电梯,每个人都是使用管理人,最后可能变成没人管。广州市越秀区质监局特设科科长张保卫指出,广州市老城区很多单体楼的使用管理人是共有人,由于专业知识、费用等因素,实际上他们很难尽到使用管理人的义务,只能是政府来“兜底”。比如广州就成立了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不是说一个设备维护做到位就不会出故障,还是有一定的故障率,建议把明确设立相关救援机构写入条例。”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