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14岁少女助男友强奸女网友并拍下裸照

14.06.2014  15:39

去年10月,梅州市丰顺县男子阿奔(化名)看到其女朋友阿红(化名)在与女网友阿彩(化名)聊天,便想到利用阿红引诱出阿彩后,强迫阿彩卖淫赚钱。他在强行与阿彩发生性关系后,拍下裸照,并逼迫阿彩签下5万元欠条,以此威胁阿彩出来卖淫还债。事后,因阿彩的家人及时报警致使阿奔强迫阿彩卖淫的目的未能得逞。近日,丰顺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阿奔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男子指使女友诱害女网友

据了解,阿奔的女朋友阿红在案发时还未满16周岁,她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未满14周岁的女网友阿彩。阿奔得知此事后,便提议由阿红以逛街为由将阿彩引诱出来,然后在将其强奸后逼其写“欠条”,迫使阿彩出去卖淫赚钱。

2013年10月25日19时许,阿红将阿彩引诱出来后,阿奔骑着摩托车将阿红和阿彩载到其位于丰顺县汤坑镇的一老屋内玩。3人在老屋内一边吃零食,一边喝啤酒,不久,阿红借故上厕所离开。

接着,阿奔便对阿彩实行恐吓、殴打、拍裸照,并在强行与阿彩发生性关系后,强迫阿彩在其事先准备好的“借条”上签名确认“借款5万元”,以此威胁阿彩出来卖淫还债。

在阿彩离开该老屋时,阿奔还恐吓她不能将此事说出去,否则就会对她不客气。

当晚,回到家后的阿彩顶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将此事告知其家人。其家人及时报了警,公安机关于次日将阿奔和阿红抓获归案,而阿奔强迫阿彩出去卖淫赚钱的目的才未能得逞。

14岁少女助男友强奸获罪

案发后,阿奔的家属对阿彩及其家属进行了赔礼道歉,并作出了经济补偿。阿彩及其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了阿奔和阿红。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奔无视国家法律,采用强奸手段迫使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阿奔在强奸阿彩后,因阿彩及其家属及时报警,致使阿奔强迫阿彩卖淫的目的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按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与此同时,法院也对阿红协助其男友阿奔实施强奸的行为作出判决。因被告人阿红是从犯,犯罪时又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且阿红在案发时已怀孕,审判时已处于哺乳期,依法给予减轻处罚,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阿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徐略军 蓝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