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成立少年家事审判庭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23.12.2016  13:05
广州中院“少年审判庭”更名“少年家事审判庭”并举行揭牌仪式。 - 新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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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少年审判庭”更名“少年家事审判庭”并举行揭牌仪式。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甘尚钊 郭学敬) 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及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及相关部门审批,前日下午,广州中院“少年审判庭”更名“少年家事审判庭”并举行了揭牌仪式。此举是法院家事审判改革拉开序幕的重要一步。

  广州中院副院长向金华介绍,婚姻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伦理关系。他说了“四个不相适应”,一是法院对家事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与其在民事审判中的基础支柱地位不相适应,二是家事审判理念与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三是审判体制机制与家事审判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不相适应,四是家事审判的司法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相适应。

  “开展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势在必行。”向金华说,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同根同源,理念相通。设立少年家事审判庭,便于及时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因素并依法妥善处理,有助于更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据统计,由于社会治安的好转和少年司法工作的完善,近年来少年审判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基本上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民事审判庭近年受理案件超过7000件,其中家事案件2013年598件、2014年781件、2015年723件。

  向金华认为,将家事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剥离处理,纳入少年审判庭的审理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将少年审判庭更名为少年家事审判庭,构建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一体化审判模式,有利于发挥审判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另据悉,最高法院在全国选择100个基层法院及若干具备条件的中级法院开展家事少年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广东省是第一批试点法院,包括深圳市中院及深圳宝安区法院、广州黄埔区法院、珠海香洲区法院、佛山顺德区法院、东莞市第二法院、中山市第一法院等6家。

   典型案例

   夫妻争女儿抚养权

  法院尊重小孩意见

  陈丽与王铭(均为化名)于2004年生育大女儿小冰(化名),于2010年生育小女儿小佳。2015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冰由王铭携带抚养,小佳由陈丽携带抚养。

  离婚后,两女儿一直随陈丽生活。陈丽于2015年1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冰变更由其携带抚养,王铭支付抚养费3000元/月,直至小冰能独立生活。

  陈丽已行结扎手术,王铭离婚后两次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男性不育症和弱精症。诉讼期间,陈丽自述经营服装配料厂,月收入几万元;王铭自述经营织带厂,每月收入2~3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王铭现无再生育能力,陈丽请求变更小冰由其携带抚养理据不足,驳回陈丽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法院委托社会观护员对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居住环境等进行调查。同时通知小冰到庭,小冰表示其父母在离婚前曾征求其意见,其当时即表示要随母亲生活;父母离婚后其与妹妹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至今,很开心,希望跟随母亲一起生活,还可以照顾妹妹。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小冰由陈丽抚养,抚养费由陈丽自行负担;王铭有权每周探望小冰一次,探望方式为王铭于每周六下午5时到陈丽住处接走小冰,当天晚上9时前送小冰回;双方同意把小冰的户籍迁到陈丽的户籍,王铭应当予以配合。

  主审法官表示,在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时,坚持“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对于年满十周岁的子女的意愿,一般应予以尊重。婚姻家庭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更有利于平息双方的纠纷,让孩子在良好的氛围下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 GD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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