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就业户籍歧视案原告胜诉 获赔1.1万

06.08.2014  17:50

  2013年,安徽女孩“苏敏”应聘南京市人社局“12333”话务员,不料招聘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是“南京市户籍”。随后,“苏敏”决定维权。近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苏敏”获赔1.1万元,而被告单位也在法庭上作出道歉。“我的真名叫江亚萍,希望我的维权成功,能消除这种就业户籍歧视。”昨日,江亚萍首次以实名接受了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的专访。

   必须是“南京户口”?

  江亚萍老家在宣城广德,是安徽师范大学2013届法学院毕业生。2013年4月,江亚萍在网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南京市人社局招聘“12333”话务员,她的学历、专业以及年龄等条件均符合要求,可招聘条件的第2条要求“南京市户籍”。

  较真的江亚萍向多个部门投诉未果后,决定将南京市人社局告上法庭。“难道只有南京市户籍的人,才能胜任这份工作?我当时觉得特别气愤……”江亚萍说。当年5月15日,江亚萍与代理律师许英一同前往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

  随后,江亚萍以化名“苏敏”接受了国内多家媒体的报道。该案因为是国内首例就业户籍歧视案,备受关注。

   一波三折的维权

  这是一次艰难的维权。许英告诉记者,这场维权案多次经历法院不予受理、驳回,并且换了一个被告,先后辗转了3个区法院。

  去年7月30日,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后,许英与江亚萍将起诉材料重新提交到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官把材料收下来了,但没立案。8月7日,许英被告知人社局已迁至建邺区,就携带诉讼材料来到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终被受理。

  然而,当年11月13日,建邺区人民法院以“告错对象”为由驳回了起诉。原来,本案的招聘单位是南京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受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中心委托),而非被告南京市人社局。随后,江亚萍换了一个被告上诉,可12月2日,鼓楼区法院以江亚萍和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江亚萍再次提起上诉。

  2014年1月,南京市中院裁定双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要求鼓楼区法院立案受理。

   400多天后迎来胜利

  江亚萍说,虽然立案了,可案由是什么?这让法官们有点头疼。“以前从来没有过就业户籍歧视案件,也没有这方面的法规可参考,所以又耽搁了半年。”而身为学法律的大学生,江亚萍心中早已有了答案——侵犯人格权。

  让江亚萍看到希望的是,2013年12月,“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在北京调解结案,江亚萍认为,自己所遭遇的就业户籍歧视,与该案十分类似。

  今年7月30日,距离第一次起诉已有400多天,“就业户籍歧视第一案”迎来了变更被告后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在鼓楼区法院法官的主持下,案件直接进入了调解阶段。“由被告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11000元,本起人格权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在法院的调解下,江亚萍与被告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达成调解协议。

   你这书,没白念

  “赔偿金是其次的,最重要的是招聘单位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告诉大家就业户籍歧视是不公平的,也是侵权的。”江亚萍说,通过自己的维权成功,希望能消除各类就业歧视,“我准备把赔偿金拿出一部分来用于公益事业。

  打了一年多的官司,江亚萍的父母并不知道媒体常报道的“苏敏”就是女儿。“一来觉得这不是什么大事,二来不想让他们担心。”不过现在官司赢了,江亚萍也把维权的过程跟家人分享了。父母没想到女儿百折不挠地赢得了官司,夸她“你这书,没白念”。

  目前,江亚萍在南京一家企业担任法律助理。谈及未来的规划,她表示,希望能做一名律师,并闯出点“名堂”。

  本报记者 郭娟娟

   ■相关链接

   就业户籍歧视

   并非个案

  ◎2013年12月12日,国资委新闻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但报名条件要求“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西北师范大学大四女学生刘唯一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分别寄去公开信,反映国资委招聘要求系就业户籍歧视,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政策。

  ◎2013年11月14日,在河南桐柏县政府网站上公布的“201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中,招聘范围和对象明确要求,高校应往届毕业生需满足“桐柏籍”的要求。南阳小伙张强(化名)状告桐柏县政府、桐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2013年10月,广州市民杨先生(户籍广西)在越秀区信息网上看到珠光街残疾人联合会公开招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却表明了“申请人须具备越秀区户籍”。杨先生随后状告街道办。今年4月,该案在越秀区法院进行调解,街道办当场支付杨先生1万元赔偿金。

   ★维权之路

  1

  2013年4月,江亚萍在网上看到招聘信息,却被告知必须是南京市户籍。

  2

  2013年5月15日,江亚萍向玄武区法院起诉南京市人社局,但最终得到的结果是“不予立案”。

  3

  2013年6月4日,江亚萍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得到的结果是“维持原裁定”,认为应先申请仲裁。

  4

  2013年7月29日,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旧驳回了劳动仲裁申请。

  5

  2013年7月30日,江亚萍将起诉材料重新提交到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官收下了材料,但没立案。

  6

  2013年8月7日,江亚萍向建邺区法院提交诉讼请求,被受理。

  7

  2013年11月13日,建邺区人民法院以“告错对象”为由驳回了起诉。

  8

  2013年11月20日,江亚萍将南京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起诉至鼓楼区法院。

  9

  2013年12月2日,鼓楼区法院以双方“无直接利害关系”裁定不予受理。之后,江亚萍再次提起上诉。

  10

  2014年1月,南京市中院裁定双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要求鼓楼区法院立案受理。

  11

  2014年7月30日,该案迎来变更被告后的第一次开庭,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