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 南京家长状告教育局再次败诉

22.03.2016  01:17

  中新网南京3月21日电 (记者 申冉)“为何距离家门口三百多米的学校不能上,必须去2公里外的学校上学?”南京一位想让女儿“就近入学”不成的家长顾某,一怒之下将教育部门告上法庭。在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之后,顾某在三个月后再次上诉,坚持要求教育部门“给个说法”,不过,二审结果依旧维持了一审原判。

  这起针对教育资源分配问题的“民告官”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争议。该案甚至引发今年2月教育部在其发布的《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中,对“就近入学”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解读:“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在当天的二审庭上,上诉人顾某再次申诉: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整个施教区的划分行为,尤其是上诉人周边小区和小学施教区的事实;没有认定被上诉人组织公众参与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的具体事实,两次会议不公开透明,参会人员没有代表性,划分施教区草案也未通过网络和社区张贴的方式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故一审在事实认定上是错误的。

  同时,顾某认为,被上诉人划分和调整施教区的标准模糊,没有法律依据;在划分学区时所考量的因素,没有明确的适用位阶;对学区内适龄学生数量的摸底工作委托给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小学进行,未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对施教区的划分和调整未能真正“广泛听取意见”,未公布是否存在跨学区择校生问题,以及这些名额不就近分配的原因,属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且在法律适用上亦错误。

  对于顾某反复强调的“就近入学”原则,被上诉行政部门负责人、建邺区教育局副局长马峰在庭上回应,在目前的教育资源下,任何人都做不到使每一个儿童都距离最近入学。今年2月教育部对“就近入学”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也是为了引导市民正确理解这个原则。

  “施教区的调整并非教育局一个部门能够决定,原告一直认为教育部门是在为‘富人社区’倾斜教育资源,实际上教育局在规划施教区时,要完全覆盖本辖区内的所有居民,无法针对某一个具体的楼盘或小区进行考量。”马峰在庭审休庭期间,与原告家长顾某等,站在其教育局所辖区域内,对各小区的学区划分情况进行了交流。

  顾某则表示,为何坚持上诉的原因,就是无法认同教育部门在进行学区划分时,没有通过网络和社区张贴的方式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此外,两次所谓的公众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都没有明确参会者的身份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直接涉及利害关系。

  对此,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广泛听取意见”程序,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广泛听取意见”的具体操作步骤及程度没有明确限定,本案中,教育部门组织了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以征求公众对于小学入学方案的意见,参与人员包括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街道工作人员、各社区教育咨询委员、部分家长代表等,人员类别较多,已较为充分地涵盖了与施教区划分行为相关的社会各类人员,应认为符合“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要求。

  在当天的庭上,围绕上诉意见和理由,双方进行了三个多小时的辩论。经过合议庭半个小时的合议,最终判定:“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对上诉人的诉求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就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司法解读:

  1,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2015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后,根据南京建邺区学校分布及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划分施教区,分别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以及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家论证会,对本年度小学入学方案征求意见,并在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后,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符合上述规定。

  2、被诉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广泛听取意见”程序的设立目的系为保障及监督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充分吸纳公众意见,但无法确保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所有利害关系人均纳入“听取意见”的范围,故上诉人仅以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参与研讨会以及研讨会、论证会中未出现不同意见为由,认为建邺区教育局未做到“广泛听取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3、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关于顾某上诉提出被诉行政行为不合理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教育行政部门所作关于施教区划分方案的行政目标应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诉人的利益诉求,但其在尽可能满足个体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量社会整体现状,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体利益的维护,符合行政权行使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

  4、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问题

  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虽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但应注意到其合理性尚有提升空间。由于施教区划分涉及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教育部门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合理性。教育部在今年年初发布的教基一厅[2016]1号《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如何科学确定划区方式、合理确定片区范围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予以充分考虑,更加充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