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司尼康博士伦等涉垄断被罚近两千万元

30.05.2014  13:15

  记者29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经查实,一些眼镜镜片生产企业存在限制下游经营者转售价格的排除竞争行为,发改委近期已责成北京、上海、广东三个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1900余万元。

  根据举报,国家发改委从2013年8月开始,组织力量对眼镜行业主要镜片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经查,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等主要框架镜片生产企业和博士伦、强生、卫康等主要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普遍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镜片转售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有的框架镜片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签订了含有限定转售价格条款的《销售合同》,并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其制定的“建议零售价”销售镜片,直接维持转售价格;有的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与其在全国或重点城市的直供零售商常年统一开展“买三送一”促销活动,相当于各零售商按照生产企业“建议零售价”的七五折销售隐形眼镜片,变相维持转售价格。一旦经销商或零售商突破限定的价格(折扣)或擅自加大促销力度,就会遭到警告、停止供货等惩罚;反之,如果经销商或零售商严格遵守限定的价格或促销力度,则会获得销售返利等奖励。

  据介绍,转售价格维持实际上是指生产企业限制销售企业的零售价格,国家发改委认为,作为眼镜行业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知名品牌商,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限制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达成并实施了销售镜片的价格垄断协议,达到了固定转售镜片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效果,排除和削弱了镜片市场价格竞争,使相关镜片价格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据了解,各涉案企业受到调查后,均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对经销合同进行修改,废除维持转售价格的所有措施,并组织开展反垄断法规培训,同时,主动降低旗下主流产品的出厂价。截至目前,涉案企业的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之中。

  根据各涉案企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行为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配合检查、整改情况等因素,价格主管部门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其中,对价格控制力较强,但能够主动整改的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879.02万元;对不能很好配合调查,但能主动整改的北京尼康眼镜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68.48万元;对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的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和强生视力健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均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分别为176.6万元、369万元和364.37万元;对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的豪雅(上海)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卫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2家涉案企业,依法免除处罚。本报北京5月29日电 (朱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