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14〕44号)

05.09.2014  17:29

粤安办明电〔2014〕44号

 

关于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安全监管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广东省2014年安全生产行政监察联合行动方案》的安排和部署,省安委办决定于9至10月份对有关地市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各级政府贯彻落实《方案》的具体措施;

(二)治理责任单位落实尾矿库综合治理的进展情况;

(三)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尾矿库综合治理中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 (以上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

   二、督查时间

2014年9月9日至10月15日。

   三、督查组组成

由省安委办组成2个督查组,对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13个地级以上市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督查 (具体分工见附件2)

   五、督查方式

听取各地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尾矿库隐患治理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要积极做好督查的相关准备工作,并主动与督查组联系沟通,为督查工作创造条件。具体督查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各督查组组长确定。

(二)各督查组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做到不打折扣、不走过场,确保工作效果。

(三)各督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督查结束后及时报送相关检查情况。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附件: 粤安办明电〔2014〕44号 附件1.docx

附件: 粤安办明电〔2014〕44号 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