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一环保局处罚废油收集点遭起诉 超期举证被判败诉

11.06.2015  11:48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广州市民周先生在黄埔区大田山路租了一块地收集、贮存、销售从炼油厂收来的废油,但被黄埔区环保局认为没有进行环评,且在环保 设施没建成没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违反了环保管理相关规定。2014年8月19日,周先生被环保局做出停止生产、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周先生不服, 将黄埔区环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黄埔区环保局由于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举证应诉,一审被黄埔区法院判决败诉,需要撤销处罚决定。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二审后维持了原判。

  未通过环评事主被罚10万元

  2014年8月19日,黄埔区环保局以周 先生的废油收集点没有执行环评制度,并在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违反了国务院的环保条例相关规定,做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10万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周先生不服,于2014年9月15日向黄埔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环保局撤销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受 理了该案后,于2014年9月24日向黄埔区环保局送达起诉书副本等一系列诉讼材料。但被告黄埔区环保局直到2014年10月9日才向法院提交上述处罚的 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黄埔环保局后来还在2014年10月13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因事延迟报送举证材料的情况报告》,称环保局因国庆假期及法定 代表人因事不在单位等原因,才导致逾期举证。

  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黄埔区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 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就算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也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黄埔区法院称,本案中黄埔区环保局在2014年9月24日收到起诉状副本,10月9日才提交举证材料,属于逾期提供证据。其后来提交的关于延迟报送材料的报告中所称的理由,也并非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

  据此,黄埔区法院一审认为黄埔区环保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应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故按照法律规定判决撤销黄埔区环保局做出的处罚决定。

  一审败诉后黄埔区环保局不服上诉,认为该局延期举证是有正当事由的,不是没有证据。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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