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副局长受贿受审 律师称过节收钱符合民俗
南都讯 记者陈宇 实习生 陈飞龙 昨日,曾长时间在佛山顺德科技、经济线担任副职的刘展强涉嫌受贿一案在顺德区法院开庭。检察官指控其受贿金额共30 .37万元,共与13个单位、企业、机构发生瓜葛。但其律师对当中8宗指控提出异议。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受贿行为追溯到在科技、经济线工作期间
刘展强今年53岁,昨日在法庭上,戴上了手铐的刘展强神情沮丧,说话有气无力。被捕前,他在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的职位上坐了4年时间。但检察官指控其受贿的行为,则均要追溯到他此前在在科技、经济线工作期间。
顺 德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称,2003年6月-2009年9月,刘展强任区科技局副局长,2009年10月-2011年9月,他先后任区经济促进局局务委员、党 委委员副局长(后两局合并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简称“经科局”)。在任期间,刘展强一直分管电子信息科,及政府无线电管理和企业信息化利用和推进的工作, 并于2007年开始和各镇对接。2003年-2011年期间,刘展强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顺德区电子信息商会等13家单位、企业、机构共30 .37万元。
今年4月10日,刘展强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其家属代其向法院上缴赃款30.37万元。检察院认为,刘展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宗指控是否属受贿引激辩
承办的检察官详细列举了其13次涉嫌受贿行为的过程。但是,其律师对其中8宗指控提出了异议,认为不应构成受贿罪。
律 师认为,有争议的案件中,送钱者都是逢年过节向领导示好,目的是希望能在工作中给予帮助,数额并不大,符合民间习俗,而且在送礼的时候并没有特定事项的请 托。另外,被告人收取的数额多次一致,有的还是知情者估算出来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虽然刘展强供述有向专家打过招呼,但只是他个人的供述,并没有任何专家 证言证实其打过招呼,所以上述8个受贿指控是不成立的。
对此,检察官也给予了反驳,指出,被告人收取的相关费用,明显违反了正常收受利是的规则,如果非要把它作为一个利是的话,那也是部分行贿人和部分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之间的风俗,这种风俗就是一种行贿的行为。
刘展强长期居于领导位置,与他本身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在具体的请托事项里面,行贿、受贿双方都明确地说希望以后能得到被告的一些关照。这种关照在目前刑事相关司法解释当中已经被纳入了受贿的判决。
此外,行为使受惠者对于竞争项目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的关注、有竞争优势的话,这也是在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只要双方有这种共识,就应该认为该行为为受贿行为。
行贿、受贿的犯罪与其他的犯罪的明显区别在于其私密性,哪怕是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而且其他人也受贿了,并不是一定要一一对应。检方在这里并不能提供转账单据,双方只能相互指证。在此类案件当中,只能根据双方的供述并在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认定数额。
[部分争议点]
1 电子信息商会送2万元过年利是
检 察官:刘展强自称在2007年-2011年每年春节和中秋前,该商会秘书长桂某(音)共给了他2万元的过年利是。2005年至2008年期间,桂某还先后 邀请其去越南、埃及、土耳其、意大利、瑞士、法国、巴西等地考察,费用均由商会支出。2008年,该商会需要通过一项电子项目评审,因为刘展强是分管电子 信息的,桂某找刘展强帮忙,刘展强向专家打招呼,之后该项目成功获批。
律师:该商会的 项目是2009年通过的,按照行贿的惯例,该商会应该在2009年的时候,在中秋或春节给予被告人更高的回报。但2009年的中秋,桂某收取的数额是一样 的,可以看出送红包不是钱权交易的行为,而是节日的礼金。刘展强虽然表示了会帮忙,但并不是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帮忙,而应该认定是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和领导 的表态。因此,并不构成行贿。
2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请吃饭给好处费
检 察官:刘展强称2008年-2011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该公司副总欧某都会邀请刘展强和所在领导班子到公司吃饭。几年下来,一共收取了欧某3万元的 好处费。欧某的证言回忆的是在2006年-2010年期间,数额共计1万元。之所以送钱给刘展强,是因为刘展强是分管电子审批的,也是为了维持和被告的良 好关系,今后在电子审批中能得到其关照。
律师:欧某证言表示,他没有向刘展强委托过任 何事项,送钱的来源是例行每年的开支。同时,行贿一般是有很大的隐蔽性,但根据欧某的证言,所有红包都是在酒店吃饭的时候,会同刘展强和其他领导、科室同 事一起派发的,是人人有份。因此,这应该是属于节日性的问候红包,且每次2000元并没有超出社会正常运行范畴,符合社会习俗。
3 向专家打招呼,帮某工业汽车用品制造公司通过项目
检察官:2009年,该公司申请互联网发展项目,总经理马某找到刘展强帮忙,之后刘展强向专家打招呼,最终该项目顺利通过。为了表示感谢,2010年春节前,马某送给被告2万元。马某称,之所以送钱,是为了感谢刘展强帮忙同时维持关系。
律师:根据马某的证言,其并没有向被告提议任何委托。虽然被告人供述,有向专家打招呼,但却是在项目评审公开环节向各个专家重点推荐、介绍项目,而这只是他的工作职责之一,他并没有私底下向各个专家打过招呼,他这个行为是为了顺德的企业能够得到更好的支持。
4 某家电研究院送购物卡,希望得到关照
检 察官:该院院长孙某之所以送购物卡给他,是希望在今后申报基金项目审批中能得到关照,孙某也称是07年认识被告的,之后送礼,一共送了6500元购物卡。 孙某称虽然被告并不主管家电业务,但主管信息化的业务,可能会在申报项目中得到帮忙。该院长并没有就申报项目找过被告帮忙。
律师:证人并没有任何请求事项,且该研究院在经科局没有项目是需要审批的,刘展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任何利益,不应构成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