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住权登记的那些事,三种情况可登记

20.11.2021  17:01

大洋网讯 今年7月广州发出第一张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广州市居住权登记正式落地。但由于居住权登记仍然是新鲜事物,不少市民对居住权登记的适用情况还不甚了解,近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方式在我国确立了居住权。其中,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021年7月26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家住越秀区的李女士颁发广州第一张居住权登记证明,此后两天又连续发出3张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广州市居住权登记正式落地。

今年7月广州发出第一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据悉,居住权首次登记的三种适用情形——以合同方式设立、以遗嘱方式设立、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具体是个什么情况?

以合同方式设立

李女士退休后,打算卖掉原来的旧宅,再投入一笔积蓄,换一套交通方便、配套成熟的新宅,安度晚年。想着以后房子也是留给女儿的,不如干脆登记在自己已成年的女儿名下,省却女儿在自己百年归老以后再办房屋的继承登记了。但是毕竟这是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而且积蓄也投入大半,李女士又不免有所顾虑。

一次在和朋友聊天中,李女士了解到,房子除了所有权,还可以设立居住权。她可以通过和女儿签订居住权合同、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利,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回家后,李女士和女儿一商量,女儿非常支持母亲的想法,两人高高兴兴购入了新房,办理了产权证。随后母女俩签订了居住权合同,约定李女士有生之年均可以在该房屋居住,并带齐身份证明、居住权合同等申请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证明。

以遗嘱方式设立

刘女士和前夫离婚后,与张先生组成了二婚家庭。没料到两人一起生活数年后,丈夫张先生却不幸因病离世。张先生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房产,归其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所有,而刘女士再婚之前仍然可以在这套房子中居住。

了解到房屋居住权的设立应办理登记,丈夫去世后,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刘女士持身份证明、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申请材料,与该房屋的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房屋的居住权登记。

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王女士最近有点烦。因感情不和,王女士向丈夫吴先生提出离婚,吴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配、房屋归属等问题上未能协商一致。两人经过反复沟通,依然无果,王女士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后经法院判决,王女士获得吴先生名下一套住宅的居住权。“官司”虽然打完了,但王女士知道,还要办理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才妥当。于是王女士携带法院生效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居住权可以依据合同、遗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对保障特定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居住权涉及大家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除了上面提到的财产分配场景,未来居住权登记还将在以房养老、保障房制度等场景中应用,在社会民生中发挥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市民可以通过“广州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网站、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窗口及自助查询机免费、方便快捷地查询居住权登记信息。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 通讯员:穗规资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