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医保自付超3.6万元部分 报销比例提至75%
广州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待遇再提高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 通讯员穗医保宣报道 新的一年,广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大病患者的负担将进一步减轻!1月2日,记者从广州市医保局获悉,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于日前联合印发实施了《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提高,超过3.6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相对此前规定,超过3.6万元以上的费用,报销比例增加了15%,这将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报销比例提高了15%
《通知》指出,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全年累计1.8万元以上(不含1.8万元)、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全年累计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记者了解到,政策调整前的报销比例均为60%,换言之报销比例提高了15%。
市医保局举例称,参保人小李住院后,全年度看病累计费用加上这次出院时费用,他结算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了10万元,则超出1.8万元的部分还可以再报销。按照原政策,可报销金额为:(10-1.8)×60%=4.92万元;《通知》实施后,可报销金额为:(3.6-1.8)×60%+(10-3.6)×75%=5.88万元,较调整前提高了近1万元。
困难群众报销比例提高至80%
与此同时,《通知》实施后,困难群体待遇再提高。根据《通知》,属于享受广州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超过3500元部分(不含350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也就是说,对于享受广州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则只要累计超过3500元就能将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提高至80%。
与此同时,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新增的广州市医疗救助对象,自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通知》表示,对于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而言,无需按照原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到账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而是在完成参保登记标识好身份后即可享受。
此外,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在2018年标准上增加15元,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待遇调整所增加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补足。特别说明的是,个人不需另外缴费。
据悉,目前广州市约有近500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通知》实施后都将从中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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