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原副秘书长受贿1700余万一审被判死缓

05.07.2014  14:39
摘要: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办公厅原党组成员、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张泽忠及其胞妹张爱霞受贿、庄建伟窝藏案作出一审宣判。

资料图

  据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办公厅原党组成员、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张泽忠及其胞妹张爱霞受贿、庄建伟窝藏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张泽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张爱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庄建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聊城中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泽忠在担任青岛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市人事局局长、青岛市委常委、秘书长、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兼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工作安排、项目审批、工程承揽、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者伙同其胞妹张爱霞收受或者索取山东用友政务软件公司等18个单位和刘崇珂、杨同军等9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 701.7 704万元。其中,被告人张爱霞伙同张泽忠共同受贿两次,受贿人民币600万元。

  在2012年3月张泽忠被山东省纪委双规及同年8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庄建伟明知张爱霞和张泽忠具有共同受贿且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事实,仍然为张爱霞逃匿提供方便,直至2013年3月被抓获归案。

  聊城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泽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爱霞伙同张泽忠共同故意受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庄建伟明知张爱霞实施了伙同张泽忠共同受贿的事实,仍然帮助张爱霞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张泽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本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张爱霞全部退赃,积极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建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张泽忠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