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3岁儿童坠楼身亡 父母自身担责9城 

19.05.2016  09:11

  南方日报讯 东莞市虎门镇一家楼盘的装修工人王某带着3岁儿子小凯(化名)到楼盘某单元房作业,期间父亲王某外出买东西,留下小凯独自在房间里,不料小凯意外从窗口坠楼身亡。小凯父母向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索赔74万多元。

  2014年7月27日下午4时许,装修工人王某带着年仅三岁半的儿子小凯来到东莞市虎门镇一个楼盘某二楼单元房安装水泵。期间,小凯父亲王某出去购买安装水泵所需的螺丝,就将小凯单独留在房内。

  10多分钟后,王某买完材料回到单元房,发现小凯不在便四处寻找,后发现小凯倒在二楼的平台上,身旁一片血迹。当天,小凯经抢救无效去世。

  小凯父母认为,事发通风窗口防护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导致小凯死亡的直接原因,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应承担责任,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楼盘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请求判令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共74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凯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事发时小凯仅三岁半,缺乏基本的认知能力和危险意识,本应得到格外照料,但小凯父母疏于照顾与监护,放任小凯一人独处高层住宅内,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严重过错,应承担90%的责任。

  经法院组织实地勘察,涉案窗户的设计与建造没有违反国家的建筑规范,开发商无须承担责任。但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物业公司明知小凯系随其父亲一起到达小区住宅内施工的情况下,仍对其予以放行。期间,小凯父亲外出,物业公司完全有可能知晓小凯被单独留在装修现场,具有一定危险性。事发地属于半公共区域,涉案窗户虽有防护栏杆,但栏杆毕竟没有完全覆盖整个窗户,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在相应区域内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对于小凯的死亡结果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支付小凯父母赔偿金6万多元,物业公司支付小凯父母赔偿金3000多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