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母亲不满39岁女儿啃老 打官司要求女儿搬离住房

10.08.2015  10:58
  

    因与女儿性格不合,且不满女儿一直在家“啃老”,年过六旬的吴女士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女儿搬离自己的住房。日前,香洲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认为39岁的女儿受过高等教育有劳动能力,应当搬离吴女士享有全部产权的房子。

      此前:母亲曾给女儿29万购房款

    记者了解到,2011年12月20日,自己丈夫林先生立遗嘱把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东路某房(以下简称某房)交给自己一人继承。2011年12月,丈夫林先生去世。该房产此前一直是自己、丈夫和亲生女儿一起生活。记者获悉,林女士已经年过六旬,而女儿也已经39岁。

        吴女士表示,自己和女儿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因为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产生冲突,矛盾不断。女儿作为成年人,有独立生活劳动能力却不愿出去工作,每天在家无事生非,自己感到身心疲惫不堪忍受,母女关系恶化。2014年1月9日,双方在律师见证下达成协议:自己借给女儿29万元资助女儿购置住房一套,女儿则承诺于2014年2月28日之前收拾所有私人物品搬离。

        但到期之后,女儿还是不肯搬离,2014年3月12日,女儿又承诺2014年3月25日前搬离,但再次没有履行。吴女士表示,自己多次催告,女儿始终不肯搬离,自己实在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令要求女儿搬离。

        女儿:经济状况不允许自己搬走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登记在吴女士和丈夫林先生名下,两人共同共有。2011年12月20日,林先生在广州公证处公证人员面前立下遗嘱,将其在某房中所享有的产权份额指定由其妻子吴女士一人继承,与他人无涉。几天后林先生去世,吴女士与女儿双方也确实签署了搬离的《承诺书》。

        但在法庭上吴女士的女儿林女士表示,母亲只给了自己26万元购房款,而且所买的房子被中介骗了,房子漏水根本无法居住。自己不同意搬出某房是因为现在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目前的经济状况不允许自己搬出,而且也没有钱供房。此外,承诺书及协议书上约定自己所供的那套房子不能转移、不能转名字和不能拍卖等等,这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愿。因为如此一来,自己辛辛苦苦供的这个房子,到最后什么都没有,连自己的孩子也没有继承权。林女士还表示,自己不同意放弃父亲遗产的继承权,房产也有继承权。她还表示,自己大学本科毕业,但现在没有固定工作。

        对此,吴女士表示,剩下的3万元已经支付了两万元,还有一万元待女儿搬走时给。

        法院:女儿有劳动能力应搬离

        法院查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海洲路某房面积76.68平方米,已于2014年4月16日登记在女儿林女士名下。

        法院认为,某房原为吴女士和林先生两人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林先生遗嘱,吴女士已经取得某房的全部所有权,对该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女士虽然是吴女士是亲生女儿,但其已经成年且受过高等教育,有劳动能力,在吴女士不同意其在上述房屋居住的情况下,林女士应当搬离该房。

        采写:记者  朱鹏景  实习生  梁寒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