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深夜杀死13岁女儿 牵出丈夫受贿案
位于界首市中原路的中原宾馆,曾是杨东升和应梅相识地。
去年5月3日深夜,阜阳一个高档小区内,37岁的应梅(化名)将熟睡中的女儿用一根数据线勒死,然后通知丈夫——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原副局长杨东升。很快,应梅被警方带走。而杨东升因涉嫌贪污受贿1200多万元,被警方刑拘,并于今年国庆节前在阜阳受审。该案未当庭宣判。据悉,应梅因精神问题被免予刑事处罚,已经释放。日前,记者走访阜阳、界首等地,解这起千万贪腐案背后不为人知的往事了。
事发
女子深夜对女儿下毒手
2013年5月3日晚上11时许,阜阳市“中央豪景”小区发生一件轰动的大事。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原副局长杨东升妻子应梅,用一根数据线绕住13岁女儿的脖子,致其身亡。
据了解,应梅作案后,电话通知了丈夫杨东升。杨东升赶回家,一直敲门,但屋里没有反应,用钥匙也打不开门,房门从里面反锁了。杨东升选择了报警。“孩子被害了,当时动静非常大。”邻居回忆说,小区里来了很多警车,还有120救护车。之后,民警和小区保安都往14栋赶。随后,应梅被警方带走。“她(指应梅)女儿长得很漂亮,有点像她。”日前,在“中央豪景”小区14栋楼下凉亭里,有居民向记者回忆,应梅女儿在小区附近一所学校读书。有时女孩自己回家,更多的时候是母亲骑着电动车接送。
杨东升邻居告诉记者,如今杨家已人去楼空,一年多没有开过门。邻居们说,自从杨东升一家住进小区,很少看到他们一家三口一起回家,偶尔才看到杨东升开车回来,有时还醉醺醺的。到了家门口,杨东升也不轻轻敲门,而是用力击门。“记得她(指应梅)和邻居讲过要举报丈夫贪污。没多久就出事了。”小区邻居告诉记者,事发后两三天里,杨东升白天曾回到家里,将撬坏的门修理了一下。再以后,杨东升就逐渐淡出邻居们的视野,不再出现。
进展
因精神问题免予刑罚
日前,记者从阜阳警方获悉,应梅害女一案案发后,因其有精神问题被免予刑事处罚,已被释放。记者多方联系,仍未找到应梅本人。
10月11日,记者来到界首市中原路, “中原宾馆”看到 四个字仍挂在门楼上,但已布满灰尘,门楼下方已破烂,院内堆满了废品和垃圾,一些空地上被人种上蔬菜。据了解,宾馆早已倒闭,一直荒废着。作为当年界首最好的宾馆之一,中原宾馆在当地小有名气。“她(指应梅)以前在中原宾馆当服务员,后来遇到了大她13岁的杨东升。”一位曾在中原宾馆上班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与应梅认识时,杨东升已经是税务系统一个小领导,但还没有结束他的第一段婚姻。他们两家相距不过四五公里。
界首市顾集镇段楼村是杨东升老家。出事后,老家多名亲戚被警方喊去问了话,然后又回来了。在村民指引下,记者找到了杨东升的三叔。他告诉记者,杨东升父亲以前在供销社上班,后来调到界首市上班。
走访
老街上只留下空房子
10月11日,记者在界首市顾集镇老街上,找到了一个写有“幸福之家”的门面房,大门紧锁,门口路上堆了一些沙子,看不出有人居住的样子。附近居民告诉记者,这里就是应梅的老家。
据街上居民介绍,应梅父亲靠着从其他地方批发馒头,然后拉到乡下零卖,挣一些辛苦钱。出事后,大家再也没有见到过应梅父母和弟弟。
在界首市顾集镇镇上,应梅的表弟任先生告诉记者,应梅从小就出落得亭亭玉立,很俊俏,但为人沉默少语。“当年她家比较穷,还有个小她5岁的弟弟。亲友们经常接济他们。”任先生说,应梅中学毕业后,外出打了两年工,后来去中原宾馆做了服务员。
老街居民说,大约1998年,杨东升离婚,与应梅成婚。按照淮河平原风俗,提亲之后父母允诺,两人才正式办理结婚。由于应家家境一般,很多老街居民不记得当时是否办了喜宴。2000年4月,两人的女儿出生了。
记者辗转联系上了杨东升的前妻,她表示“伤害太深,不想再说什么,不想再谈杨东升的事”。
■延伸阅读
当地否认曾接到举报
去年5月30日,有媒体报道称,在杀死女儿、举报丈夫之前,应梅曾多次“带着三十多张存折和大量现金”前往有关部门举报。
针对此事,阜阳市纪委去年6月作出回应,称经查阅该市纪委、界首市纪委信访登记簿,未发现应某来信来访反映杨东升有关问题的记录,也没有发现其他人员来信来访反映杨东升。经向当事人应某(副局长妻子)本人询问,本人表明在2013年5月3日以前没有到过纪委系统、国税系统举报杨东升的有关问题。
今年国庆节前,杨东升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时,身份已变为被告,站在了被告席上。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至2013年,杨东升在界首市国税局、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人设立的企业提供帮助,收受请托人给予的钱款折合人民币303.78万元,索要他人钱款25万元。
在此期间,杨东升还与他人通谋,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918万元。
杨东升还利用担任界首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二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单位同事肖某,采取虚假报账的方式,共同侵吞公款9万余元。
检方认为,杨东升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46.78万元,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