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发现3岁女儿非亲生 状告前妻获赔5万

14.06.2016  10:50
由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雷某违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与他人生子,存在严重过错,对王某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王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13日记者获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参照当地生活平均水平等,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雷某赔偿王某抚养费等5万余元。

  (原标题:男子告前妻 索赔20万元)

  (首席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刘琳) 离婚后才发现3岁多的女儿并非亲生,一气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并索赔约20万元。6月13日,记者从阎良区法院获悉,这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已审结,法院支持男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男子获赔5万余元。

  多年前,男子王某与女子雷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二人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2月,雷某生下一名女婴。婚后,双方发现彼此性格差异大,经常发生矛盾,王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女儿由王某独自抚养,王某支付雷某经济补偿金2万元。抚养女儿过程中,王某总会听到他人说起女儿不像自己和家人,王某心生疑虑,于是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并非女儿的生物学父亲。前妻对自己不忠、隐瞒事实,导致自己错误抚养他人之女,王某起诉至阎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前妻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20万元。

  前不久,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雷某辩称,王某对女儿不管不顾,生活费都是她向别人借取的,并且王某外出打工收入微薄,离婚时调解的赔偿金并未支付。雷某表示她愿意抚养女儿,最多只能赔偿1万元。法院认为,雷某所生之女非王某亲生女,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且有鉴定文书佐证,足以认定。王某对女儿的抚养行为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由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雷某违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与他人生子,存在严重过错,对王某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王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13日记者获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参照当地生活平均水平等,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雷某赔偿王某抚养费等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