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男与42岁女同居买房 分手要求分一半房产被驳回
02.04.2015 13:15
本文来源: 新浪广东
点评:分手了,还想分钱……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手后该如何分?花都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案件,将房产判给了当初购房的一方。法院介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
42岁的女子陈某约25年前,认识了比自己大13岁的男子刘某,此时刘某有家室。几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陈某与刘某便开始同居,并育有一女儿。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房屋,登记在女子陈某名下。双方一直都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直至2013年,男方刘某称陈某有“第三者”,请求花都法院把一半房产判给自己。女方陈某则坚称,刘某生性多疑,总认为自己有第三者,经常因此事吵闹,双方继续下去也没意义。但房屋与刘某无关,因为当时房屋的首付和贷款手续都是自己亲自支付和办理的。陈某还出示了房屋买卖合同、发票、按揭合同等,显示当时交首付和还房屋按揭的,都是陈某。
近日,花都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陈某没有结婚,按同居关系处理本案。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且房产所有者为陈某,属陈某的私有财产,刘某无权分割该房产。
(南都记者 张钊 通讯员 周艺 黎智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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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2015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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