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5岁女童吃芭蕉噎死 父母告赠蕉者索赔73万

02.09.2015  14:48

与小伙伴分享受赠得来的芭蕉不幸噎死,5岁的婷婷生命定格在今年年初。在新学期开学的这一天,适龄入学的婷婷不能背着书包跨入小学的大门了,而与她相关的生命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了。

昨天,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案件,认定与婷婷分享香蕉且事发时身处不远处的小覃爷爷对婷婷的死亡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婷婷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小伙伴分享芭蕉一人被噎死

2015年1月15日早上,苏老太到佛山南海区丹灶镇村一个菜地捡菜时,看到在旁玩耍的小覃。出于好心,苏老太送了几根芭蕉给小覃吃。小覃的爷爷老覃此时正在一旁种菜,得知情况后,他非常礼貌地向苏老太道谢。没过多久,同住在菜地工棚的邻居家小孩婷婷过来找小覃玩,小覃还大方地与婷婷一起分享苏老太的芭蕉。

让老覃与苏老太怎么也想不到的是,这几根极为普通的芭蕉,引发了一场悲剧,最终导致三个家庭对簿公堂。

小覃与婷婷一边分享芭蕉,一边玩耍。大约3个多小时后,老覃突然听到小覃在菜地边的小路里大声呼救。他寻声找去,离远看到婷婷倒在地上,刚好压住小覃的脚。走近一看,只见婷婷面色发青,两手发抖,口吐白沫。而在婷婷的身边,遗落了一根尚未吃完的芭蕉。老覃随即呼唤同在附近菜地干活的婷婷爷爷,一起将婷婷送到医院抢救。最终,老覃他们还是没能留住这个年仅5岁的生命。抢救过程中,医生从婷婷的喉咙里挖出了一块直径约5厘米的、表面带血的芭蕉块。最后,医生给出结论,认为婷婷因异物吸入致窒息死亡。

死者家属向赠蕉者索赔73万

今年1月26日,婷婷父母将苏老太和老覃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等费用合共73.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老太提供的芭蕉无毒,而且无法预见芭蕉最终交到婷婷之手,更不能预见婷婷进食芭蕉时因噎窒息,其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而老覃对婷婷没有法定监护职责,事后亦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在整个事件中亦无过错,遂驳回婷婷父母的诉讼请求。

婷婷父母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二审中,婷婷父母自愿撤回对苏老太的请求,将矛头直接对准老覃。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老覃事前明知婷婷不能独立吃芭蕉仍放任其独立进食;从老覃让相较更年幼的小覃独立吃芭蕉看,老覃是以处理自己同样事务的标准来对待婷婷吃蕉事件的,而且在噎食事件发生前,小覃与婷婷曾一同吃芭蕉,当时二人并无异常,老覃根本无法预见死亡事件、事发后亦尽力协助救治,不能认定老覃存在疏忽或者懈怠。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聚焦】

赠蕉孩童是否危险

在婷婷的父母看来,吃果冻、芭蕉等块状软物,看似平和、安全,对于儿童而言与燃放烟花爆竹一样,其实都属于危险行为。老覃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没有及时反对和制止小覃赠蕉,对婷婷最终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苏老太虽然没有直接递芭蕉给婷婷,但如果她没有提供芭蕉给小覃,噎食悲剧亦不会发生,其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老覃对于婷婷之死亦非常遗憾,但他认为,根据常理,五岁孩童已经能够独立进食芭蕉。吃芭蕉如若发生意外,监护人责无旁贷。而且食蕉是否导致本次意外身亡的主因,尚无定论,婷婷之死与自己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婷婷父母应当正确面对不幸事故,不能迁怒于无辜的旁人。

“大蕉不是我直接给予死者,而且不止死者一个人食用了我的芭蕉,但其他人却安然无恙”,苏老太说,婷婷是窒息死亡,并非食物中毒,与自己的赠蕉行为没有无因果关系。

【法官说法】

不能限制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

该案审判长、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长吴健南说,无论苏老太将芭蕉分给小覃,或者是老覃与小覃将获赠得来的芭蕉与他人分享,都是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这种分享食物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婷婷已经年满五岁,并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其年龄与就学经历足以让其习得独自进食常见食物的能力。婷婷在吃芭蕉过程中,因为一时咬住过多、吞咽过急而窒息死亡,属于偶发因素,是常人无法预见的、亦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苏老太与老覃二人均没有追求或者放任噎食致害结果的发生,在法律和道德上均不存在过错或者不当。

吴健南表示,根据民法的基本价值与立场,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定性为过错或者过失,无疑会限制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自由,与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这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