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女童被狗撞骨折 狗主人负全责
大洋网讯 记者昨日从增城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宠物狗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狗主人遛狗未拴绳,宠物狗奔跑过程中撞倒两岁女童致其受伤,法院判决宠物狗主人负全责。
2017年2月28日上午,王某到增城区儿童公园遛狗(未拴狗绳),宠物狗在奔跑过程中撞到了正在公园玩耍的陈某(2岁),导致陈某摔倒右手骨折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先后被送往广州市增城区中医院、广州市正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4万余元。王某辩称其狗没有撞倒陈某,不同意赔偿。陈某的父母与王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陈某母亲和王某的陈述、当时在场的证人证言和庭审情况,认定陈某的摔倒受伤与王某的狗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该条款,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陈某摔倒受伤与王某的狗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使王某无过错亦应对陈某的受伤承担责任,何况王某在儿童公园这样的公共场所放任其狗自由活动而没有用绳拴狗本身就存在过错,没有尽到看管责任,王某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事发时陈某及其母亲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应对陈某受伤导致的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王某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4万余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个养犬人的义务。目前,遛狗不拴绳、犬只扰民、犬只随地大小便等行为时有发生。养犬虽然是个人爱好,但不得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柳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