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开摩托酿事故父母买单

26.10.2014  12:39

  16岁少年罗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私自驾驶家里的无号牌摩托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案发后,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承担次要责任,因罗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最后由其父母为他的交通肇事行为买单,共赔偿了对方22700元。

  2013年10月21日晚上9点多,罗某私自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丰顺县城汤坑镇往汤南镇的家中方向行驶,当行至汤坑镇宝丰大道路段时,不慎与左转弯由陈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罗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构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事故受伤的陈某先后被送至丰顺县人民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和丰顺县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而罗某的父母在向陈某支付了5700元医疗费后就一直拒绝支付其他费用,陈某遂将罗某及其父母一起告上了丰顺法院。

  近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罗某的父母在已支付了5700元的基础上,一次性再赔偿陈某17000元。

  [法官提醒]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罗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管教好自己的孩子,确实负起法定的监护和管理责任,切勿因疏于管教、溺爱等原因,无视甚至纵容未成年人驾车上路,一旦发生了事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廖丹丹 刘和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