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幼童被石狮砸伤还引发自闭症?谁来担责?
大洋网讯 一名年仅2岁的幼童在保姆陪伴下散步时,被一机构门口的石狮吸引,在攀爬时不幸被石狮底座剥落的石板砸伤,造成骨折并需进行手术治疗。幼童父母控诉,因为这次受伤,孩子还被确诊为自闭症。
谁来为这次悲剧买单?事发后,幼童父母将石狮的管理负责人告上法院索赔26万余元。对方则认为石狮基座脱落是由于幼童“人为掰落”,与其无关,而且监护人放任幼童攀爬而不制止,是造成幼童受伤的直接且唯一的原因。
记者24日从广州天河法院获悉,本案有了最终判决结果,法院判定石狮的管理负责人担责八成。
石狮砸伤孩子 监护人索赔26万
2020年5月,2岁多的杰仔在保姆陪伴下,在家附近散步。当他们走到某机构大门时,杰仔就被坐落在大门两侧威武的石狮吸引了。
彼时,好奇的杰仔忍不住伸手去触碰这只威风凛凛的石狮并想往上攀爬,但就在这时,石狮底座石板突然剥落并砸伤了杰仔,造成杰仔左侧胫腓骨骨折并需进行手术治疗。
事故发生后,杰仔的监护人认为,涉案机构作为石狮的管理负责人,应承担石狮损坏致杰仔受伤的责任。
杰仔的监护人还称,杰仔受伤后逐渐出现了明显的孤独症(自闭症)症状,并在一周后被医院确诊为孤独症。
为此,杰仔的监护人起诉要求涉案机构赔偿手术治疗费、孤独症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2千余元。
涉案机构认为,其已对石狮尽到了谨慎的管理义务,石狮基座脱落是由于杰仔“人为掰落”。杰仔的监护人在明知石狮不能攀爬玩耍的情况下,放任幼童攀爬而不制止,是造成杰仔受伤的直接且唯一的原因。再者,杰仔患孤独症与本次受伤无关,其监护人主张的部分损失与本案无关,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法院认定被告疏于管理,判决担责八成
经过审理,天河法院认为事故发生虽有杰仔攀爬的因素,但主要还是石狮潜在安全隐患,该机构作为石狮的设置者,疏于履行管理义务,应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处该机构赔付4万1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
石狮子设置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经办法官陈诗媛指出,涉案机构作为石狮子的设置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石狮被涉案机构设置在人行道旁,该区域属于公共场所,无论该机构是否对该公共区域直接控制管理,其作为在公共区域设置石狮并享有所有权的主体,承担关于该石狮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应有之义。
根据证据显示,石狮建成至今已18年,经受多年风吹日晒,必然有自然损坏的可能并存在安全隐患,机构应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或设置一定的安全提示指引。
幼儿力量有限,石狮本身隐患是事故主要原因。一方面,杰仔随行监护人应充分预见幼儿攀爬石狮的危险性,却放任其攀爬不制止,确有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但杰仔作为一名不满三岁的儿童,能施加的力量有限,正常情况下不具备掰落石块的力量。机构未能举证证实其曾履行定期维护或检修的义务,以及曾勤勉地履行对潜在风险的防范义务,这是导致石狮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综合有关因素,法院认定机构疏于管理石狮存在过错,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杰仔监护人也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
此外,杰仔的孤独症早有征兆,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虽然杰仔的监护人多次表示,事故发生前杰仔没有任何孤独症表现或其他异常情况,但结合法院调取的病历记录来看,杰仔早于2018年已陆续被诊断为发育指标延迟、特定性运动功能发育障碍、听力损失、语言发育迟缓,2020年4月被诊断为“童年孤独症(孤独症谱系障碍),待查”。由此可见,事故并非杰仔患上孤独症的原因,其监护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事故加重了孤独症病症。因此,关于孤独症部分的治疗费用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陈诗媛法官提醒,有关机构在公共区域设置石狮等大型雕像,应切实履行管理义务,定期维护检修,最好在雕像周边设置护栏或警示牌;另一方面,监护人在与孩子出外时,要注意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对孩子攀爬雕像等危险行为应及时制止,避免意外发生。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天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