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13岁女孩与21岁男子同居 男方涉强奸获刑
江门13岁女孩与21岁男子同居 男方涉强奸获刑
来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2012年至2015年,江门全市审结幼女恋爱引发的强奸案12起。
近日,南都记者从江门市公检法机构了解到,2012年至2015年的4年间,江门审结了“因成年男性或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与幼女恋爱发生性关系构成的强奸案”共12起。
网络时代,信息纷繁芜杂,良莠不齐,影响未成年人的社会因素也随之增多,江门有心理学专家表示,一些中小学生从网络或影视剧中接触到一些成人内容导致早熟,初中就开始恋爱,甚至小学生也谈恋爱,恋爱低龄化趋势较之十多年前更为明显。
上述案件的详情如何?呈现什么特点?家庭如何正确教育、引导,学校又该如何普及性教育课程,目前江门中小学相关课程或讲座开展情况如何?
个案
江门一13岁少女与一名21岁男子恋爱、同居8个月后,在一次吵架时报警称“被强奸”,其男友因“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强奸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昨日,南都记者从江门公检法机构了解到有关此案的详情,令人惊讶的是,他们恋爱同居长达8个月,双方家长均知情,并认可了他们的恋情。
少女报警称“被人强奸”
2015年4月下旬某晚,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区分局接到一名女孩报警,自称“被人强奸”。
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了解,报警女孩叫阿花(化名),2001年10月出生,还不足14周岁,称被男友伍某强奸。民警随后赶到伍某位于江海区的家中将其带走调查。同年4月25日,伍某被刑事拘留,5月7日被逮捕。
警方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到,阿花是台山市某初中学生,父母在蓬江区工作,2014年8月下旬,还在蓬江区度暑假的阿花通过Q Q查找附近的人,添加了一名男网友。8月29日相约见面后,男网友介绍了朋友伍某给阿花认识,两人确立男友朋友关系,并于当晚在江海区某宾馆发生了性关系。
双方父母知道两人恋爱
据警方调查,伍某,1993年出生,当时21岁,无工作。伍某和阿花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因2014年9月份开学后,阿花未及时到学校注册,随后辍学,一直住在伍某家中。
“伍某知道阿花不满14周岁,他的父母也知道,阿花的父母也知道。”民警说,根据向伍某本人及阿花母亲和其他证人的调查,阿花曾带伍某与母亲见面,期间,阿花母亲还表示伍某和自己女儿谈恋爱,“要给5万元彩礼”。
伍某供述,由于女友阿花年纪太小,两人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吵架,每次吵架,一旦伍某不道歉,或不满足其要求,阿花就要挟他“要报警告你强奸”,所以,基本每次吵架都以伍某妥协收场。直到2015年4月23日,两人再次发生争吵,伍某离家,阿花打电话要伍某回家,伍某没回,她随后报警称“被强奸”。
伍某还交代,他与阿花同居期间,考虑到阿花年纪小,他每次发生性关系都采取了保护措施,一直采取体外射精,并未导致阿花怀孕。
涉强奸罪被警方抓捕
警方调查还获悉,在得知女友报警后,伍某很痛苦,割脉自杀,但因不堪忍受疼痛,自己跑去医院治疗。
得知阿花报警后,伍某的母亲找到阿花的母亲,请求她去派出所销案,而此时,民警接到报警,来到伍某家时,伍某刚从医院回家,被民警带走。
虽然证据表明,伍某和阿花在谈恋爱,是男女朋友关系,但由于阿花当时不足14周岁,而伍某明确知道阿花的年龄,也懂得相关法律内容,因此,江海警方侦查终结,认定伍某涉嫌强奸罪。此案于2015年7月1日移送江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最终“判三缓五”
南都记者见到,2015年7月13日,江海区检察院向江海区法院移送起诉书。
起诉书称,该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伍某与被害人阿花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于当晚发生性关系,之后从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伍某与被害人阿花一直在被告人伍某的家中同居生活,被告人伍某在明知被害人阿花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长期与其发生性关系。
江海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南都记者从江门市中院获悉,伍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数据
与幼女恋爱构成强奸全市4年共审结12起
成年男子伍某和未成年少女阿花的故事并非孤例。昨日,南都记者通过江门市两级法院了解到,2012年至2015年,在4年内,江门全市共审结了因成年男性或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展恋爱关系,进而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案件共12件,其中蓬江区1件、江海区1件、新会区3件、鹤山市2件、台山市2件、恩平市2件、开平市1件。蓬江区法院相关人员表示,这类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保护,值得家长重视。
焦点
1明知女友未满14周岁发生性关系获刑
南都记者从蓬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4月初,被告人蒋某春(1989年1月出生)与被害人卢某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得知卢某未满十四周岁。同年4月中旬至7月8日,蒋某春先后在蓬江区棠下镇桐井村民委员会某公寓房间及贵州省遵义市其家中,与卢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院认为,蒋某春无视国家法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一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蒋某春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卢某与蒋某春系男女朋友,关系密切,对蒋某春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
2涉事男朋友年满14周岁即可获刑
如果男友也是“未成年人”呢?南都记者了解到,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说,未成年并非“挡箭牌”,男朋友只要满14周岁即可获刑。
南都记者从开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1996年8月出生)与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陆某银确认恋爱关系并发生多次性关系,后被告人得知被害人陆某银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至2014年11月12日被公安民警查获。
法院认为,陈某明知陆某银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采写:南都记者 曾育军 罗忠明 通讯员 黄磊 阮锦平 付智勇黄雯清 张洁芳 黄春燕 戴艳红 李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