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男童八楼抛砖砸死女业主

12.10.2014  11:02

  孩子在家人陪同下自首 监护人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刘满元)日前,本报《砖头从天降砸中脑袋》(详见10月7日A4版)报道了半块砖头从天而降,砸在女业主贺美艳头部一事。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了解到,贺美艳因伤势过重,已于昨日下午3时许身亡。据死者的丈夫陈志峰称,“肇事”的半块砖头是海景花园C座某户业主陈某家10岁孙子从8楼楼顶平台抛下。目前,涉事小孩的家人已带着孩子前往虎门派出所自首,并已向受害者家人道歉。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病房见到了伤者贺美艳,此时的她仍然躺在病床上接受治疗。据该院的医生介绍说,贺美艳因伤势过重,已没有呼吸,只有一点心跳。

  下午3时20分,陈志峰给记者发来了一条短信告知,贺美艳已于下午3点“走了”。

  陈志峰告诉记者,负责此案的民警告知他,造成妻子死亡的肇事者已找到,那位肇事者是与他居住同一小区C座某户业主陈某的10岁孙子。前日,肇事小孩在其父母的带领下,来到该派出所自首。

  该小孩接受民警调查时告知,事发当天下午4时多,他到爷爷陈某家中,而后独自一人来到楼顶平台玩耍。当他从楼顶平台往下看时,发现楼下3楼平台有多位小朋友在那里玩耍,于是便产生了抛块砖头吓吓小孩的念头。随后,他捡起半块砖块从楼顶抛下,结果砸中贺美艳的头部。

  “肇事者找到了,且其父母来到医院道歉,这也让他和家人一直痛苦、焦虑的心稍稍舒缓了些。”陈志峰说。但是,目前他和家人最想做的事不是去追究肇事小孩家人的相关责任。因为,他相信警方会处理好这些事。

  对于小孩高空抛物致女业主死亡一事,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宋安平律师称,高空抛物危害性极大,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应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肇事者有可能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案中的肇事者陈某是一位年龄只有10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他的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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