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走90岁老娘“棺材本”,被判不当得利需返还

07.12.2015  23:11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文,通讯员汪次安、林倚萍报道:“我那个不孝的儿子,偷偷去银行取走我的‘棺材本’,求求法官一定要为我做主!”近90高龄的黄阿婆日前来到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起诉她的小儿子偷取自己存在银行的“养老钱”,见到法官后,心急火燎地说了这番话。

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阿婆与被告冯某是母子关系,父亲去世之后,次子冯某夫妻原本一直与黄阿婆一起生活,照顾老人起居。遗憾的是,婆媳之间相处不甚融洽,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不愿受“夹板气”的冯某最终搬离母亲家,与妻子另觅房子居住。

2014年7月间,冯某夫妇回家探望母亲,婆媳两人再度因之前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冯妻甚至推搡88岁高龄的婆婆并导致婆婆受伤。几天之后,黄阿婆拿存折前往银行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存折内并无无存款,并且存折已被销户。

黄阿婆气急之下大骂儿子不肖,称自己和亡夫辛苦一辈子攒下的“棺材本”都被儿子偷偷取走,但儿子冯某却矢口否认偷取母亲的存款。无奈之下黄阿婆想到起诉维权,要求儿子返还擅自取出的款项。庭审中,被告冯某辩称并未擅自支取原告一分钱,因此不同意退回任何款项。

原告黄阿婆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法院分别前往三家银行调查原告名下2012年11月28日至2014年7月30日期间银行存款支取情况。后经法院调查核实,其中一家银行无原告活期账户,无法体现支出情况;一家银行显示原告名下账户2013年1月14日取款34400元,但无客户的签名,只按捺右手食指指模;第三家银行回复称原告名下账户2012年底至2014年5月共支取了4笔存款,总金额为63000元,均签署黄阿婆名字。

质证过程中,原告黄阿婆称不记得上述第二家银行支取情况,但上述第三家银行四笔款项决非原告本人支取,所谓签名为被告代签,因为原告根本不会写字;被告则认为上述第三家银行的四笔款是其本人与原告一起支取,客户姓名是其代签,回家后已把钱交回给原告。

翁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以原告的名义擅自支取原告存款共计63000元,其辩称已交回款项给原告,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无法举证证明保有这笔款项的合法依据,因此被告人冯某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冯某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占有这笔款项,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造成原告黄阿婆的损失,依法应返还给原告;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在上述第二家银行支取的存款,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翁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应返还不当得利63000元给原告黄阿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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