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征求公众意见

22.05.2018  16:57

大洋网讯 的士拒载、绕道、不打表、司机服务态度有问题,是广州市民近年来的投诉热点。为完善巡游出租车行业管理制度,广州市法制办会同市交委起草了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并于5月22日(今日),在市法制办官方网站发布了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拟规定,司机拒载一次罚500至2000元,一年三次以上吊销行政处罚;企业管理不力,司机违法行为较多的,交通部门可责令其暂停营业;出租车增设视频监控及录音、应急报警装置,数据接入交通部门统一监管。

当前问题:经营者内部管理不到位、行政监管和处罚措施威慑力不足

广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与管理的新形势要求。

近年来,网约车发展迅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存在司机流失、经营者内部管理不到位、行政监管和处罚措施威慑力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市民出行。为此,在总结《条例》实施情况基础上,广州市根据当前出租汽车的分类,启动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

司机拒载一次最高罚2000元,三次被罚即被吊销资格

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更加严格的运营服务规范和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自然年内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针对出租车司机拒载、绕道、服务态度等问题,意见稿明确了司机应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客;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不得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不得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吸烟或者载客运行时操作手机、饮食;除乘客是醉酒者等六种法定情形外,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等。

针对司机不同的违规行为,意见稿拟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其中包括:

1.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外中途终止载客、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日以上七日以下。

3.未按照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或者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4.接受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电召服务需求后,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损坏或者擅自改动车载终端、摄像头、顶灯等服务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6.挪用、转借、出租、涂改《道路运输证》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运营服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7.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运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由非注册在本企业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日以上七日以下。

8.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吸烟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9.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外拒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的士司机突然加价、拒绝电子支付,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意见稿在第二十九条新增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的8个情形,包括有:

1.巡游出租汽车不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计程与计价设备显示金额不清,或者计程与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2.巡游出租汽车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的;

3.驾驶员拒绝接受电子支付的; 

4.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的;

5.除乘客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辆设施等六种法定情形外,驾驶员中途终止载客的;

6.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

拟规定乘客投诉应提供身份证件信息

意见稿规定,乘客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与原《条例》规定不同的是,除提供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还增加了提供身份证件信息的要求。

企业服务考核两年不合格,交通部门可吊销其许可证

意见稿对经营者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第二十四条中,经营者的义务从原《条例》的10条增加到14条。广州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出租车客运质量的下滑,与企业管理不力有很大关系。意见稿要求企业加强驾驶员管理,采取措施监督驾驶员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强调,禁止企业通过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所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较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部分或全部车辆更新业务;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车辆暂停营业。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拟在车内增设视频监控和录音

此外,意见稿在在总结《条例》实施情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许可管理制度。

在车辆许可条件中,除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具有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外,车辆还应配置具备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显示、电子支付、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视频监控及录音、应急报警、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载终端,并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

驾驶员许可条件方面,原《条例》规定,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条件包括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一年以上驾龄。意见稿拟修改为,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奖罚分明:守规矩、服务优的司机和企业应予以激励 

记者留意到,守规矩、优质服务的司机和企业得不到奖励,拒载、绕道、议价的司机却获得了“利益最大化”,是当下巡游出租车行业的一个痛点。

为此,意见稿提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乘客服务评价等信用信息,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向社会公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对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激励;对违法及失信行为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并予以惩戒。

同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扣留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其进行培训教育并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依法已吊销、撤销、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除外。累积记分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怎么提意见?

广州市法制办即日起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请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市法制办提交,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提交意见的具体途径:

(一)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二)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三)邮寄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四)传真:83125287;

(五)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文/广报记者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