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工会劳资纠纷应急处置分队开展培训

27.11.2015  09:38

11月23-24日,省总工会在肇庆举办了2015年广东工会劳资纠纷应急处置分队培训班,省总劳资纠纷应急处置分队成员、珠三角九市及顺德区工会应急分队100余人参加了培训。

本次培训内容主要为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理论知识和处置欠薪纠纷的案例交流,以有效应对近期高发的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欧阳可日,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继承应邀授课,广州、惠州两地工会就当地处置欠薪纠纷实践在会上交流。胡芳军、章利兵两名工会律师分享相关案例。

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许平坚表示,在处理欠薪纠纷的时候,工会工作人员一定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引导职工,帮他们争取合法权益。在职工遇到困难时,工会可以临时给予救助。要充分发挥好工会律师团的作用。“把钱用于维权,用于帮助职工,是没有限制的。如果个别县(区)维权经费有困难,省总可以补贴维权经费给你们。

劳动监察

克扣工资有两年投诉时限

主讲人: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  欧阳可日

现在举报投诉的渠道非常畅通,应该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让他们学会维权。”培训中,欧阳可日就劳动保障监察工资支付案件查处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他表示,劳动者在通过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时,要注意管辖权的问题。主管劳动保障监察的是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何确定所在企业由哪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呢?一般来说,该企业在哪一级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费,就由同级别的劳动监察大队管辖。

他还强调,要区分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拖欠工资行为,严格来讲,不受两年时间限制。但克扣工资不一样,是即时行为,不存在延续状态,一旦发生,两年之内不投诉,人社部门就没法立案了。

实务热点

主营业务停工停产才算企业停工停产

主讲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刘继承

最低工资是否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带薪年休假不申请是否视为自动放弃?产假期间能否不发奖金和绩效工资?本次培训,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就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处置欠薪劳资纠纷法律实务进行了分享,并就实务中的争议热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刘继承特别提到,当前不少企业为应对订单下滑,避免经济补偿金,采取停工停产的措施。

停工停产按照本义,当然是指整个企业停工停产。但很多企业一个部门没活儿了就停工停产,或者说主观上把订单给别人做,造成停工停产的假象,只给员工发放80%的工资,这其实是变相逼员工走,逃避不给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刘继承称。

刘继承认为,主营业务停工停产才算企业停工停产。“如果只是个别车间停工停产,就应该适时减员,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通过这种形式损害劳动者权益。

工作交流

调处劳资纠纷的“十步法

主讲人:广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  张瑞洲

张瑞洲以广州市瑞华鞋业有限公司欠薪纠纷为例,介绍了广州市工会处理欠薪纠纷的工作情况。他表示,企业欠薪仍是引发职工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主要因素。今年1-10月,广州市工会跟进处理的30人以上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中,因欠薪引发的占总数的六成以上。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经营不善,企业主恶意欠薪,工程建设领域转包分包、工程款纠纷等,是欠薪的主要原因。岁末年初、春节前后,欠薪高发多发。欠薪相对集中在招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以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餐饮等服务业为主,中小企业、私营等非公企业及无证照小作坊等多发。

在处置欠薪纠纷事件时,工会的首要任务是,在立场上旗帜鲜明地代表职工利益,依法依规维护职工法定权利,积极通过调解、协商、协调等方式处理纠纷。”张瑞洲建议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群体的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大恶意欠薪者的社会成本,进一步强化基层属地处置化解责任。

主讲人:惠州市总工会副主席    曾红艳

曾红艳报告了近期成功处理的鸿桥服装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劳资纠纷情况,并提出工会调处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十步法。“通信息,稳情绪,选代表,明诉求,重评估,速调处,循法理,善协调,解困难,勤总结。”曾红艳称,概括起来,即信息和组织是基础,维权是核心,服务是保障。

另外,她还表示,此次调处给她的启示是工会在工作中要“六注重”,即注重工会“三性”原则,注重工会基层的信息网络建设,注重维权与帮扶相结合,注重借鉴社工工作理念,注重工会角色转换,注重突出工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言行举止体现工会娘家人的本色”。

案例分享①

欠薪破产企业清算费用基金制度破解执行难

主讲人: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芳军

2014年8月起,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因资金链问题导致经营不善,开始欠发千名员工工资。为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广东省总工会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胡芳军律师团队承办此起欠薪劳动纠纷案件。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开庭审理10余次后作出裁决,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欠发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基本全部予以支持,在劳动仲裁阶段取得工人近2220万元胜诉金额的初步成果。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由于该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实际情况,而职工们又无法先行垫付清算费用,故案件的执行一直无法顺利推进。在此情况下,胡芳军律师团队分析案情商量对策,积极与法院和破产清算委员会沟通,尝试建立欠薪破产企业清算费用基金制度。

点评:建立欠薪破产企业清算费用基金制度后,可通过担保公司先行垫付清算费用或启动破产程序,对企业进行清算并将企业不动产依法评估拍卖后的价款,先行偿还担保公司垫付的清算费用后就能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等费用,这将解决职工欠薪案件执行难问题。

案例分享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

主讲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章利兵

2014年3月,锦多(惠州)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告停产,单方终止了与全体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锦多公司已经向大部分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而陈文秀等51位职工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被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均以51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诉求。二审阶段,章利兵接受惠州市总工会的指派,为上述51名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章利兵向二审法院提交的代理词主要观点为:陈文秀等51名职工与锦多公司之间属于非典型的劳动关系,在锦多公司倒闭停产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陈文秀等51名职工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予以支持。2015年春节前夕,陈文秀等51名职工如愿获得了经济补偿金,本案在几经波折后,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点评: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获得支持的较少,大多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驳回。本案51名劳动者的请求得到了终审法院的支持,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