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应教育引导好职工依法维权

17.05.2014  17:07

3月18日,《南方工报》以4个案例为依据,报道了4名职工以假装跳楼、绑架老板、毁坏机器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结果是维权不成反遭牢狱之灾,因此告诫职工,勿由受害者变成加害者。读后很有感触。

屡屡发生的严重侵权事件,引发了职工个人维权、工会代表维权、政府监察维权、舆论监督维权。但不论何种形式的维权,都应依法办事,受害者维权更应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反其道而行之,只能适得其反。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为职责也。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维权,同样是工会的重要职责,理应切实承担,并要有的放矢,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要针对“以暴制暴”的心理进行教育引导。部分职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觉得委屈,尤其是在劳资纠纷现场,侵害者又往往或推三阻四,或歪理连篇,受害职工更容易“火遮眼”,产生以暴制暴冲动,于是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一宗案件变成了两宗案件,这样的案例实在太多。因此,工会平时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一定要极力、反复劝导职工,使职工不用不理智的手段发泄委屈、消减自己的不满。

二要针对“把事情搞大才能引起重视,才能快速维权”的心理进行教育引导。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跳桥秀”、“跳楼秀”等花样层出不穷。特别是一些群体性纠纷发生后,职工在一些不负责任的人的鼓动下,采取堵路抗议、限制企业管理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围堵办公楼,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等,结果是,带头者被带进派出所,严重的被实施行政拘留。如去年下半年发生的广州某医院的保安员维权事件,且不论保安员的诉求是否合理,单说他们在医院门诊大楼上演“跳楼秀”、威胁进出人员安全一事,就从被同情者变成了被谴责者,个人维权行为变成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最后被行政拘留。这种身份角色的转变、事件性质的转变,实在不应该出现,更不应一再发生。所以工会应在平时切实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

三是针对“中国式过马路”的维权心理进行教育引导。“中国式过马路”指的是:大家一起闯红灯,就会法不责众。在一些群体事件中也有这样的心理,一些职工认为,大家一起“以暴制暴”,大家一起堵路抗议,就不会有事。一些社会知名专家学者也是这样向职工支招的,这是一种对职工不负责任的态度。过马路与维权不能类比,产生的结果截然不同。工会,包括社会各界,都应引导职工理智、依法维权,尤其是在群体性劳动争议中,工会更要深入到职工中,了解他们的诉求,通过集体协商化解劳动争议。这里,工会也好,政府有关部门也好,一定要提高容纳职工诉求、化解劳资矛盾的能力。注意,这样的能力可不是一天两天可以练成的哦!

做好职工的教育引导工作,当然不仅仅是对上述三种心理进行的。我是想说,一定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才能取得预期效果。之所以指出上述三种心理,是因为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群体性劳动争议都出现了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的情况,而其思想基础大多是基于上述三种心理,因此,不吝浅陋,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编辑: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