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要珍惜维权的金字招牌

28.05.2015  18:05

山东工人报》刊载一则案例:某制造公司采购部从事管理工作的一职工,已入职5年,公司以其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开会讨论决定将其辞退,工会委员列席讨论。被辞职的工人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程序违法,申请仲裁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工会任何成员个人的意见与行为,均不能作为工会组织的行为与意见,尤其是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时。因此认定公司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没有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义务,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被辞职工支付赔偿金8万元。

也许很多人没有想到,即便工会“不动声色”,也能让职工以其存在的维权作用来实现维权,因为法律赋予了工会维权的“金字招牌”。

翻开我国的法律法典,凡是涉及工会的法条,总是离不开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比如《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法》中也强化了工会的维权作用,例如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时要征求工会的意见,以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流行着一句口号“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但从法律对工会规定的作用要求看,似乎应该是“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原因就在于工会的四大职能中有促进经济发展建设的职能,当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不侵害职工的权益时,工会有着眼履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发展、以拓展职工利益的职责。但如果存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工会就要把维护职工权益放在首位。

本来,人们对法律赋予工会维权的“金字招牌”不存在疑义,但实践中工会要经历从过去劳动纠纷较少到现在劳资矛盾增加的过程,这就给工会维权观念上带来很多新问题。1984年全总依照中共中央书记处作出的把工会组织建成职工之家的指示,在全国开展建“”活动,主要是在基层建职工之家。但基层建“”的“硬件”标准,使人们产生了认识上的误差,认为是建职工俱乐部,以为在文化娱乐场所挂块职工之家的牌子,就是建立了“职工之家”。至今,还有人不太清楚活跃职工文化娱乐只是工会建“”的一项内容,能凝聚职工的工会才是职工之家。

当然,工会的维权概念很大,包括各种对职工的服务,还有对用人单位服务来争取职工权益的扩展,以促进经济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双赢,这也是中国工会的特色。但万变不离其宗,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要珍惜维权这块金字招牌。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