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老人工伤致残 东家未买社保且不担责被索赔13余万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何建文 通讯员/冷静)时年61岁的唐阿姨入职东莞市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成为一名环卫工,未料一个多月后她在收集清运垃圾时,不慎掉入垃圾场的垃圾斗内,致9级伤残。实业公司没有为唐阿姨购买社保,且两次未支付医药费,为此,唐阿姨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3万余元。日前,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致伤残诉东家赔偿
原告唐阿姨诉称,其于2015年3月1日入职被告处,即是实业公司,双方约定工资为3500元/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
2015年4月8日,实业公司安排唐阿姨在清溪镇一个市场旁的垃圾站收集清运垃圾,竟然发生了意外。唐阿姨掉入垃圾斗内,骨盆被垃圾斗下面的压缩机挤伤,导致骨盆、左下肢及多处皮肤软组织受伤。
原告称,先后被送至清溪医院、东莞市中医院治疗,两次住院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均未支付。
东莞市社保局于2015年7月31日做出认定原告的工伤决定书。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7日出具鉴定书,认定原告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据此,原告诉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同时包括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等共计13万余元。
赔偿基数计算存分歧
在庭审中,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赔偿金额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对于唐阿姨提出的赔偿金额,被告方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金额过高,应当参照原告每月实际工资来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3500元。
被告称,劳务合同的签订是考虑到聘请的都是退休人员,公司本身也想体现一种社会责任,所以他们的工资比较低,但都经过双方协商,属合法,应当按照3月份发放的1562元来计算。
被告方还坚持认为,该案应当考虑过错来确定双方责任,原告站在垃圾斗上本身属于不规范操作,也应当承担五成责任。
原告则称,依据2015年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达2100余元,都高于该公司主张的1562元。该公司发放的工资实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另一部分为发放现金。其中,在岗位奖金中,一个月出勤24天就有2000元奖金。
双方表示愿意调解。但因双方差距太大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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