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岁环卫工工伤致9级伤残 没买社保诉公司赔13万

02.03.2017  06:42

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冷静)2015年3月,时年61岁的唐阿姨入职东莞市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成为一名环卫工,在清溪镇片区负责清洁工作。当年4月8日,她在收集清运垃圾时,不慎掉入垃圾场的垃圾斗内,导致骨盆挤伤,经工伤鉴定为9级伤残。由于实业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唐阿姨诉该公司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就业补助金、营养费等共计13万余元。

今天上午,该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

掉入垃圾斗中 诉东家赔偿13万余元

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3月1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约定工资为3500元/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

2015年4月8日,原告由被告安排在清溪镇一个市场旁的垃圾站收集清运垃圾时,掉入垃圾场的垃圾斗内,骨盆被垃圾斗下面的压缩机挤伤,导致骨盆、左下肢及多处皮肤软组织受伤。原告先后被送至清溪医院、东莞市中医院治疗,两次住院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均未支付。

东莞市社保局于2015年7月31日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上述受伤事故为工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7日出具鉴定书,认定原告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

据此,原告诉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同时包括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庭审

赔偿基数如何计算存疑

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唐阿姨于3月1日入职,3月5日便签订了劳务合同。他表示,没有购买社保是由于唐阿姨超过了退休年龄,无法购买社保,为此公司为其购买了一个商业险种——团体人身险。被告方称,后来在调解时,因为唐阿姨不配合,未能成功报案理赔。

整个庭审中,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赔偿金额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对于唐阿姨提出的近13万余元的赔偿,被告方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金额过高,应当参照唐阿姨每月实际工资来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3500元。

“劳务合同的签订是考虑到聘请的都是退休人员,公司本身也想体现一种社会责任,所以他们的工资比较低,但都经过双方协商,属合法,应当按照3月份发放的1562元来计算。”

原告则称,依据2015年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达2100余元,都高于该公司主张的1562元。该公司发放的工资实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通过 银行 转账发放,另一部分为发放现金。其中,在岗位奖金中,一个月出勤24天就有2000元奖金。

被告方还坚持认为,该案应当考虑过错来确定双方责任,原告站在垃圾斗上本身属于不规范操作,也应当承担五成责任。

最后,双方愿意调解,但因双方差距太大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