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突发疾病脑死亡 因非工伤获赔补8.8万元

18.03.2015  11:21

东莞时间网讯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果是突发疾病脑死亡呢,会不会被认定工伤?近日,记者从寮步镇司法分局了解到上述劳动争议案件,该起典型案件被社保部门认定为非工伤,调解介入后,死者家属获得赔偿和补偿共8.8万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工作中昏倒抢救6小时后被认定“脑死亡”

据了解,2015年1月,寮步下岭贝智亮服饰厂员工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昏迷不醒。随后送院救治,经过6小时的全力抢救,医生确诊李某已“脑死亡”,经家属同意,医院继续为李某用药救治,但最终李某不治身亡。

1月26日,李某的20名家属堵在厂区大门口要求企业给付赔偿金,他们认为“李某在被抢救6小时后诊断为脑死亡,而他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昏迷的,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亡,企业应赔偿家属约70万元赔偿款”。寮步镇维稳中心和司法分局即刻派调解员到场,经过耐心疏导,家属接受调解员的提议,停止围堵,等待社保认定的结果。

社保部门认定非因工死亡  家属获赔补8.8万元

2月3日,李某的工伤认定结果出来,李某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社保工作人员和调解员耐心地向李某家属解释工伤认定的关键法律点,“根据社保的相关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李某的死亡是否可视同为工伤,主要疑点在于其是否可认定为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社保工作人员指出,虽然医院在李某入院后6小时判断其“脑死亡”,但医学临床判断或日常生活经验确认的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无自主呼吸,血压为零,且(死亡)状态是永久,不可逆性的。即确认死亡后,抢救不会成功。而医院提供的病历证明、医嘱单等证据材料中记载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一直处于用药救治状态,并明确记载期间抢救二次,成功一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确认李某死亡时间为1月18日。

在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情形下,工伤认定部门只能将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注明的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因此,李某不符合法律预先设定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和特定情形,作出“不属于、不视同为工伤”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李某的死亡应当定性为非因工死亡。

尽管家属对此说法并不认同,但面对法律和一系列事实证据,也只得默认。经过耐心劝导,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厂方赔偿、补偿一共8.8万元结束本次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