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不在人情散 工厂倒闭3合伙人闹上法庭

22.04.2015  11:31

  3个朋友一起做生意,在外人看来本是“铁三角”般的合伙关系,3人之间的出资也只有互相口头约定。没想到的是,工厂倒闭后,因债券如何分配的问题,3人闹上了法院。最终,原告提交的“口头协议”证据未获法院采信,二审案件维持原判。

  李锐某、李国某与李洪某3人本是好朋友,3人共同出资开办“东莞市某五金压铸厂”,集资购买了一台力劲牌二手88T热室压铸机,并对各自的合伙投入进行了汇总,并交对方确认签署,但该厂未经工商登记,亦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依据有签名的确认表,李锐某、李国某的合伙出资数为88251.9元,李洪某的合伙出资为97678.4元。李锐某、李国某主张在合伙投资表外,另投资34702元用于购买了2吨锌合金料,并提供了单据证实。一年半后,该厂停止经营并由双方签名确认了盘点结果。李洪某将压铸机以52000元变卖他人,李锐某、李国某知悉后,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财产。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李锐某、李国某的投资包括办厂时合伙出资的88251.9元和购买原料的34702元,两人实际合伙投资为122953.9元,李洪某的投资为97678.4元。

  李洪某不服,在二审中上诉称李锐某、李国某集资的88251.9元中有8000元属于购买力劲牌压铸机的钱,有单据为证,即李锐某、李国某实际出资为79523.3元,而非88251.9元。

  李洪某称,原审判决不应认定李锐某、李国某另投资34702元用于购买2吨锌合金,因为李锐某、李国某提交收据显示2009年10月份有购买锌合金,却未记载在2009年12月20日的集资结算表中。

  李洪某称,原审判决漏掉了李洪某集资表外的出资款20880元。因此,应当认定李洪某出资118558.4元,占出资比例59.85%,李锐某、李国某出资79523.3元,占出资比例40.15%。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洪某提供金额为8000元的单据拟证明李锐某、李国某的集资表中“啤机尾数8000元”实为李洪某集资表中的“力劲求款8000元”,但李锐某对该单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且李锐某、李国某的集资表经李洪某签名确认,李洪某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据此不予采纳李洪某的主张,理据充分,二审予以维持,因此原审判决依据经李锐某、李国某与李洪某相互签名确认的投资汇总表,认定李锐某、李国某在双方确认的集资表内合伙投资88251.9元,李洪某在双方确认的集资表内合伙投资97678.4元,与证据相吻合,二审予以确认,案件维持原判。